是否属于工伤,主要看该员工受到的交通事故本人是否负主要责任,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至于,员工平时住在宿舍,那天晚上加班之后,该员工自行回家,不应该作为不符合下班途中的规定,下班回家是天经地义,对于途中的争议,法律上很常见,但一般支持的员工。
一、交通事故与工伤能否同时得到赔偿
可以获的双重赔偿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而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工伤保险赔偿所依据的是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两者分属不同部门法的请求权救济方式,不存在请求权上的竞合。所以,可以主张双重赔偿。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工伤职工可以在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后,再向车主及保险公司要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二、工伤私了协议有效吗
对于雇员受伤后在医疗期间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对此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从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看,可以认为雇员受伤后在医疗期间与顾主不公平的有损劳动者权益的私了协议中或者是伤者对雇主的一切问题自负的单方保证,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我国《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中都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的伤害承担法律责任,并规定为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工伤保险条例》还特别强调不具备用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用工中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其赔偿标准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另外,《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中强调指出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