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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利对票据进行追索?

2024-02-25 来源:六九路网

持票人被拒绝承兑后,可以向承兑人行使追索权。追索权只能向前手行使,不受顺序限制,可以向直接前手或其他前手行使。持票人行使追索权需提供被拒绝承兑的证明。追索权的时效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对出票人和承兑人为2年,对一般前手为6个月。追索权是持票人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才能行使的权利。追索权的行使必须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承兑为前提。

法律分析

持票人被拒绝承兑,能向承兑人行使追索权。追索权的对象限定在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的范围内,也就是说,追索权只能向前手行使。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不受顺序的限制,也就是说,可以向自己的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向其中的某一前手或者同时向部分、全部前手行使追索权。追索权是属于票据权利之一,除了追索权外,持票人还享有付款请求权。而追索权是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遭受拒绝后,才能行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票据追索权期限

票据的追索权的时效:

1、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等。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的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的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票据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票据法追索权的规定是什么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

结语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范围限定在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之间。追索权可以向前手行使,不受顺序限制,可以向直接前手或部分、全部前手行使。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提供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证明。追索权的时效根据不同情况而定,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是2年,一般前手是6个月,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再行追索的是3个月。持票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前手,延期通知造成损失的由迟延方承担赔偿责任。票据追索权是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行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 【票据及其格式与印制】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九条 【票据追索行使期限的准据法】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八条 【票据行为的准据法】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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