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
票据的特点如下:
1、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根据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责任,即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责任。第七条明确了签章的内涵,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而不能是化名、笔名、艺名等。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有利于票据的安全流通,
2、文义性: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这是票据要式性的具体表现。票据文义直接决定票据的权利和票据义务的范围和最高限度。我国法律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