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拆迁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8条,违法拆迁将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追责。征地房屋拆迁需按规定进行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并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不低于市场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拆迁将受到处罚。
法律分析
一、有关强拆违法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有关强拆违法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强制性拆除有一些情况之下是合法的,比如说如果是属于违章的建筑物,那么在一定的期限内是可以要求近期拆除,如果不予拆除的状况之下的话,就可以对此进行强制性的拆除了。这是属于合法的,也有一种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将会按照规定来进行处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违法强拆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并在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于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将面临责令限期拆除和罚款的处罚。对于未及时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建设单位,也将面临罚款的处罚。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时,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并应确保补偿金额不低于市场价格。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强拆行为,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