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时效限制。工伤认定书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职工遭受职业伤害作出的受伤性质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非经法定程序撤销,具有法律效力。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拿着工伤认定书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有工伤保险是不是公司就不用赔
不是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离职后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是由用人方支付的。其他赔偿由社保支付。工伤保险会承担很大一部分,但企业自己还要承担一次性就业伤残补助金和误工费等,根据伤残等级不同,金额也不同。
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与单位共同赔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均由单位赔偿。《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二、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工伤应该怎么赔偿呢?
应支付医疗、丧葬、护理、残障设备、误工工资损失等交通事故赔偿。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损失的工资等同于与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预先支付有关费用的,从职工或其亲属在收到交通事故赔偿金后予以偿还。
因交通事故的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的员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同时单位还要支付其余工伤赔偿。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待遇。拒绝支付工伤赔偿金,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