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分公司不需要承担总公司的债权债务,而由总公司承担。成立分公司需满足一定条件,包括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提交相关文件等。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时,应由总公司来承担。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分公司是否承担总公司债权债务
民法典规定,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需要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公司和分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成立分公司的条件
设立分公司应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并且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2、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另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最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不能承担责任时最终应总公司来承担。
结语
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分公司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不需要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而是由公司承担。成立分公司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向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应的文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当其资产不能承担责任时,最终应由总公司来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家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