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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对于赃款赃物的认定

2025-01-04 来源:六九路网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法院刑事赃款赃物管理有以下规定。为了及时、妥善处理刑事案件中的赃款赃物,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刑事审判中处理赃款赃物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均属赃款赃物。赃款赃物中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部分,应当依法返还;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二、移送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赃款赃物已经扣押在案并已依法返还被害人或已死亡被害人亲属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的事实、证据部分写明。三、移送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对于已经扣押、冻结在案的赃款赃物中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部分,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尚未返还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中写明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或已死亡被害人的亲属。四、需要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赃款赃物,不属于财产刑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属于侦查、控诉工作的延续。对于赃款赃物没有查扣随案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对赃款赃物作出判决;确需对赃款赃物先行作出判决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提出,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中写明由侦办机关继续追缴赃款赃物或由侦办机关责令犯罪分子退赔赃款赃物。五、发还被害人、追缴、退赔和没收的赃款赃物,应当在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中写明其名称、种类和数额。对于侦办过程中查扣随案的不属赃款赃物的其他财物,应当依法返回原主,原则上由查扣的侦办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不作裁决。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内容执行。法律客观:赃款赃物是否随案移送,是司法实践中长期纷争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对此列专条加以规定,但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司法机关之间在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分歧。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法院以赃款赃物是否已经随案移送,作为是否受理案件的条件。为解决执行《刑事诉讼法》某些规定上的分歧。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第48条对赃款赃物的移送和处理作了详尽的操作性规定。据此《规定》,赃款赃物是否随案移送,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1)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2)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3)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证据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规定》明确指出,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因此,赃款赃物并不是一律都要移送法院,法院不能以检察院未随案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第2种观点: 收缴赃物罪是指购买赃物的违法行为,应当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收取四千元赃款已构成犯罪。最高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赃物可以退回,可以缓刑。明知是窝藏、转移、收购、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隐匿、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情况不算太重,可以积极退回,估计不到三年。一、不知情收赃物是否犯罪:1、根据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赃物是否违返了法律的问题,可以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看到,有这样明确的规定法律法规条文。2、不知情收赃物不会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最主要原因是当事人知道是赃物,知法犯法,最终为了获得丰富的利益去变卖赃物。3、收赃物会受到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1、刑事拘留一般为十四天,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公安机关侦查决定是否申请逮捕的时间为七天。2、如果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的期限最长可以达到三十七天。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在刑事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利对赃款赃物进行认定,公安机关无权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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