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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是怎样的

2024-12-31 来源:六九路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为:1、政府责任原则;2、一般公开原则;3、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4、及时公开原则;5、保证公民能够便捷知道有关政府信息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2种观点: 公安部信息公开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执法。【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为:1、政府责任原则;2、一般公开原则;3、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4、及时公开原则;5、保证公民能够便捷知道有关政府信息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安部信息公开的原则:一、政府责任原则;二、一般公开原则;三、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四、及时公开原则。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使社会广为知晓执法公开的范围、期限和途径,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包括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为:1、政府责任原则;2、一般公开原则;3、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4、及时公开原则;5、保证公民能够便捷知道有关政府信息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安部信息公开的原则:一、政府责任原则;二、一般公开原则;三、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四、及时公开原则。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使社会广为知晓执法公开的范围、期限和途径,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为:1、政府责任原则;2、一般公开原则;3、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4、及时公开原则;5、保证公民能够便捷知道有关政府信息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公正、公平、合法、便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1种观点: 要求公安信息公开的内容有:(一)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纪律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三)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受理范围、受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申请条件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期限和对外法律文书式样,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四)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五)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六)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七)承担对外执法任务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责权限;(八)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以及民警姓名、警号;(九)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信息;(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的方式、区域、起止时间等信息;(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一、申请公安机关信息公开方式是什么?公安机关在网上或者窗口单位接受办事事项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和途径。向申请人提供办事事项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展网上公开办事,应当通过互联网政府网站进行,同时可以通过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方式进行。向申请人告知办事事项执法信息,除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执行外,同时可以通过移动客户端、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请务必填写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如您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第2种观点: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群众维护自身知情权的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安机关执法公开透明的要求越来越高。就公安机关而言,推进执法公开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础和条件。1999年,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推行警务公开。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要求,稳步推进执法公开,特别是近年来,各地紧紧围绕执法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扩大公开范围、创新公开方式,推行了执法回告、立案公开、执法信息网上查询、网上公开办事等措施,积累了经验,取得了良好效果。实践证明,执法公开是公安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满足群众新期待、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推行执法公开可以实现公安机关和群众的“双赢”,既方便服务群众,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又降低公安机关执法成本,强化对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解决各地执法公开工作开展不平衡、公开措施比较零散等问题,公安部在深入总结基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一、公安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内容是?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的活动。第三条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第四条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第五条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和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在发布前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拓宽公开渠道,提供便捷的执法公开服务。国家为了能够保证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在国家政府机关实行了政府工作信息公开的措施。人民可以就国家政府公开的信息进行监督,督促政府能够依法行政。公安信息公开规定是作为一个司法机关在司法方面做出的突破和努力,这是为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目标做出的巨大贡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法确定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法确定和处理公开信息的范围事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依法确定和处理不予公开信息的范围事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这一规定在总则部分的内容往往被忽视;依法确定和处理“灰色地带”政府信息;依法确定和处理公开信息的程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政治要求。(二)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三)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转变执政方式,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四)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制度性要求。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的活动。 第三条 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政治要求。(二)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三)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转变执政方式,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四)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制度性要求。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的活动。 第三条 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3种观点: (一)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二)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三)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五)公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以及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六)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七)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九)公安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十一)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一、公安信息公开的方式都有哪些?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公安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市局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市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公安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安部信息公开的原则:一、政府责任原则;二、一般公开原则;三、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四、及时公开原则。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使社会广为知晓执法公开的范围、期限和途径,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为:1、政府责任原则;2、一般公开原则;3、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4、及时公开原则;5、保证公民能够便捷知道有关政府信息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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