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公安部信息公开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执法。【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为:1、政府责任原则;2、一般公开原则;3、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4、及时公开原则;5、保证公民能够便捷知道有关政府信息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安部信息公开的原则:一、政府责任原则;二、一般公开原则;三、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四、及时公开原则。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使社会广为知晓执法公开的范围、期限和途径,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包括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为:1、政府责任原则;2、一般公开原则;3、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4、及时公开原则;5、保证公民能够便捷知道有关政府信息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安部信息公开的原则:一、政府责任原则;二、一般公开原则;三、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四、及时公开原则。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使社会广为知晓执法公开的范围、期限和途径,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为:1、政府责任原则;2、一般公开原则;3、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4、及时公开原则;5、保证公民能够便捷知道有关政府信息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公正、公平、合法、便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1种观点: 要求公安信息公开的内容有:(一)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纪律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三)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受理范围、受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申请条件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期限和对外法律文书式样,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四)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五)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六)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七)承担对外执法任务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责权限;(八)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以及民警姓名、警号;(九)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信息;(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的方式、区域、起止时间等信息;(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一、申请公安机关信息公开方式是什么?公安机关在网上或者窗口单位接受办事事项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和途径。向申请人提供办事事项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展网上公开办事,应当通过互联网政府网站进行,同时可以通过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方式进行。向申请人告知办事事项执法信息,除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执行外,同时可以通过移动客户端、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请务必填写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如您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第2种观点: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群众维护自身知情权的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安机关执法公开透明的要求越来越高。就公安机关而言,推进执法公开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础和条件。1999年,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推行警务公开。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要求,稳步推进执法公开,特别是近年来,各地紧紧围绕执法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扩大公开范围、创新公开方式,推行了执法回告、立案公开、执法信息网上查询、网上公开办事等措施,积累了经验,取得了良好效果。实践证明,执法公开是公安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满足群众新期待、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推行执法公开可以实现公安机关和群众的“双赢”,既方便服务群众,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又降低公安机关执法成本,强化对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解决各地执法公开工作开展不平衡、公开措施比较零散等问题,公安部在深入总结基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一、公安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内容是?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的活动。第三条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第四条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第五条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和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在发布前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拓宽公开渠道,提供便捷的执法公开服务。国家为了能够保证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在国家政府机关实行了政府工作信息公开的措施。人民可以就国家政府公开的信息进行监督,督促政府能够依法行政。公安信息公开规定是作为一个司法机关在司法方面做出的突破和努力,这是为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目标做出的巨大贡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法确定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法确定和处理公开信息的范围事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依法确定和处理不予公开信息的范围事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这一规定在总则部分的内容往往被忽视;依法确定和处理“灰色地带”政府信息;依法确定和处理公开信息的程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政治要求。(二)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三)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转变执政方式,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四)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制度性要求。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的活动。 第三条 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政治要求。(二)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三)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转变执政方式,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四)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制度性要求。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的活动。 第三条 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3种观点: (一)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二)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三)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五)公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以及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六)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七)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九)公安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十一)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一、公安信息公开的方式都有哪些?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公安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市局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市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公安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安部信息公开的原则:一、政府责任原则;二、一般公开原则;三、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四、及时公开原则。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使社会广为知晓执法公开的范围、期限和途径,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为:1、政府责任原则;2、一般公开原则;3、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4、及时公开原则;5、保证公民能够便捷知道有关政府信息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1种观点: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公安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市局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市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公安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1、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2、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3、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4、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5、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安部信息公开的原则:一、政府责任原则;二、一般公开原则;三、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四、及时公开原则。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使社会广为知晓执法公开的范围、期限和途径,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
第3种观点: (一)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二)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三)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五)公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以及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六)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七)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九)公安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十一)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一、公安信息公开的方式都有哪些?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公安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市局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市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公安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第1种观点: 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为:1、政府责任原则;2、一般公开原则;3、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4、及时公开原则;5、保证公民能够便捷知道有关政府信息原则。 公安部信息公开 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政府责任原则;二、一般公开原则;三、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四、及时公开原则。哪些政府信息不能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范围有哪些主要包括三款规定:1、公开后可能对国防、外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2、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3、经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或者涉及民族、宗教、侨胞等事项公开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什么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理由范围是什么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理由主要包括三款规定:1、公开后可能对国防、外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2、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3、经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宗教、侨胞等事项公开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安部信息公开的原则:一、政府责任原则;二、一般公开原则;三、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四、及时公开原则。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使社会广为知晓执法公开的范围、期限和途径,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为:1、政府责任原则;2、一般公开原则;3、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4、及时公开原则;5、保证公民能够便捷知道有关政府信息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1、公安机关在网上或者窗口单位接受办事事项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和途径。向申请人提供办事事项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展网上公开办事,应当通过互联网政府网站进行,同时可以通过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方式进行。 2、向申请人告知办事事项执法信息,除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执行外,同时可以通过移动客户端、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请务必填写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如您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基本原则。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安部信息公开的原则:一、政府责任原则;二、一般公开原则;三、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四、及时公开原则。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使社会广为知晓执法公开的范围、期限和途径,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
第2种观点: 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1、政府责任原则;2、一般公开原则;3、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4、及时公开原则;5、保证公民能够便捷知道有关政府信息原则。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原则 为促进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和深度应用,规范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工作,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存储在信息系统中、在公安信息通信网内使用的公安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公安内部信息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生成的信息。公安外部信息是指从公安机关以外的部门和单位获取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信息共享,是指通过信息资源服务平台等综合性信息平台,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同时对公安信息实现不同层级、不同地区公安机关和公安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流和共用。公安机关应当以信息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应当遵循集中管理、保障安全、按需共享、授权使用的原则。 职责分工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工负责。 公安机关领导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科技信息化领导机构负责信息共享重大事项决策等工作。 公安机关科技信息化部门是信息共享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汇集公安内部、外部信息,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管理信息共享工作。公安机关其他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信息共享需求,开展共享应用。 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承担下列职责:制定信息共享制度和标准规范;编制、发布信息共享目录;建设信息资源服务平台,获取、汇集公安内部、外部信息,向本级及下级公安机关提供信息共享服务;建立共享信息的质量管理和纠错机制;指导协调和监督评估本级及下级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工作。 地级及以下公安机关负责采集信息,开展本辖区公安信息共享应用。 信息共享内容与范围 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制定信息共享目录,以确定信息共享的内容和范围。各级公安机关及其部门、警种依据信息共享目录开展共享应用。 已经列入公安部信息共享目录的,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列入本级信息共享目录。 具有普遍共享需求的信息均应当列入共享目录。对于无法提供共享的信息,信息占有方应当向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科技信息化领导机构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可以不列入共享目录。 信息共享目录应当包括共享信息的名称、数据标准、授权范围、使用方式、更新周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信息共享目录由公安机关科技信息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需求部门和提供部门编制,报科技信息化领导机构审定并由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信息共享目录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动态更新。 信息共享的范围根据信息敏感程度、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确定。人员、案事件、物品、地址、组织的名称、编码等具有标识性、基准性特征的基础信息,原则上在全警范围内共享使用。属于国家秘密、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以及在侦案件等信息除外。反映警务工作详细内容和具体工作动态的业务信息,应当依据制度规范或者共享协议,在相关地区、部门间共享使用。呈现人员活动变化和物品流动等相关痕迹信息、状态信息和研判结果信息,在相关人员中共享使用。条信息共享目录确定的共享范围和使用权限无法满足特定工作需要的,需求方与提供方可以协商确定授权期限、授权范围、使用方式、责任人等事项,由科技信息化部门通过开放临时授权实现信息共享。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下列办法审批后通过临时授权实现信息共享:属于本级公安机关跨部门信息共享的申请,由需求方提请本级公安机关科技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科技信息化领导机构审批。属于跨层级、跨地区信息共享的申请,需求方提交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科技信息化领导机构审批同意后,由本级公安机关科技信息化部门汇总上报至需求方和提供方的共同上级公安机关科技信息化部门。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科技信息化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协商后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机构或其授权的科技信息化领导机构审批。 信息共享实现 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依据信息共享目录汇集、整合公安内部、外部信息,建设信息资源服务平台,提供跨层级、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服务。 信息共享应用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实现:授权使用应用功能。以公安数字证书授权访问的方式,提供信息查询、比对、检索、浏览等信息服务。数据接口服务调用。以数据接口或者服务调用的方式,通过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提供信息查询比对、数据复用、统计分析等信息服务。批量数据共享交换。以批量数据交换的方式,提供上传、下载等信息传输服务。安全管理公安机关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和公安部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 通过信息资源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共享应用的,由科技信息化部门组织协商确定授权策略。通过其他信息平台开展信息共享应用的,由信息平台责任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和授权。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提供信息共享服务的信息平台应当具备公安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管理、应用日志安全审计等功能,能够对用户行为和数据接口服务进行安全监测和责任审计,对数据异常、违规操作、越权访问等进行追踪溯源。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数据灾备、病毒防范、入侵检测、边界接入、流量监控等安全措施,建立事故应急处置和安全演练等常态化工作机制,保障信息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的;违反规定使用共享信息的;采取不当信息共享方式,影响信息共享安全的;其他影响信息共享服务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提供虚假共享信息的;篡改、毁损共享信息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共享信息的;出售、非法提供共享信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为:1、政府责任原则;2、一般公开原则;3、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4、及时公开原则;5、保证公民能够便捷知道有关政府信息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2种观点: 公开发布信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政府责任原则,即在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中应从政府责任的角度去设计相关制度,要将信息公开明确为行政机关负有的职责,以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2、一般公开原则,就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政府信息一律公开。不宜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涉及国家的安全、行政活动效率以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3、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政府信息立法要强化各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共享,节约信息公开制度运作的成本,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4、及时公开原则,为了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公布信息,各国信息公开法都对信息公布的时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另外,为了保证信息及时公开,除了规定时限外,还应当建立政府信息登记制度,对现有信息进行科学的整理、分类,编制政府信息目录。一旦公民提出公开信息的申请,政府工作人员能及时地检索该信息并提供给申请人,方便老百姓;5、保证公民能够便捷知道有关政府信息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政府信息公开的直接目的就是方便公民的生产、生活,减少信息封闭给公民生产、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在立法时应充分考虑便民原则,保证公民能及时、准确地获取相关信息,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要发挥网络优势,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功能。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三条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
第3种观点: 公开个人信息犯法。透露个人信息属于违法行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信息的泄露主要途径是什么个人信息的泄露主要有以下途径:1、利用互联网搜索引擎搜索个人信息,汇集成册,并按照一定的价格出售给 需要购买的人;2、旅馆住宿、保险公司投保、租赁公司、银行办证、电信、移动、联通、房地产、 邮政部门等需要身份证件实名登记的部门、场所,个别人员利用登记的便利条件,泄露客户个人信息;3、个别违规打字店、复印店利用复印、打字之便,将个人信息资料存档留底, 装订成册,对外出售;4、在抽奖券的正副页上填写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5、超市、商场通过向群众邮寄免费资 申办会员卡时掌握到的群众信息,通 过个别人向外泄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安部信息公开的原则:一、政府责任原则;二、一般公开原则;三、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四、及时公开原则。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使社会广为知晓执法公开的范围、期限和途径,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主要内容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为:1、政府责任原则;2、一般公开原则;3、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4、及时公开原则;5、保证公民能够便捷知道有关政府信息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1种观点: 1、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一、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是什么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是:1.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除可以收取检索。2.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原则是什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原则:1、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权利原则;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公开原则;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平等原则。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三、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是哪些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是:1.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例如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等;3.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等行业。【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延长答复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情况下,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能擅自进行认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规定具体有: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2、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3、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1种观点: (一)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二)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三)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五)公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以及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六)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七)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九)公安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十一)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一、公安信息公开的方式都有哪些?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公安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市局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市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公安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是有关保障公民了解权和对了解权加以必要限制而组成的法律制度。这里的了解权是指个人或组织有权知悉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信息的权利。法律依据:《信息公开制度》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3种观点: 要求公安信息公开的内容有:(一)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纪律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三)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受理范围、受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申请条件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期限和对外法律文书式样,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四)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五)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六)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七)承担对外执法任务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责权限;(八)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以及民警姓名、警号;(九)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信息;(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的方式、区域、起止时间等信息;(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一、申请公安机关信息公开方式是什么?公安机关在网上或者窗口单位接受办事事项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和途径。向申请人提供办事事项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展网上公开办事,应当通过互联网政府网站进行,同时可以通过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方式进行。向申请人告知办事事项执法信息,除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执行外,同时可以通过移动客户端、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请务必填写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如您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政治要求。(二)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三)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转变执政方式,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四)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制度性要求。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的活动。 第三条 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政治要求;2、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三条 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3种观点: (一)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二)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三)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五)公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以及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六)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七)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九)公安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十一)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一、公安信息公开的方式都有哪些?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公安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市局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市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公安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安部信息公开的原则:一、政府责任原则;二、一般公开原则;三、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四、及时公开原则。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使社会广为知晓执法公开的范围、期限和途径,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
第2种观点: 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1、政府责任原则;2、一般公开原则;3、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4、及时公开原则;5、保证公民能够便捷知道有关政府信息原则。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原则 为促进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和深度应用,规范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工作,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存储在信息系统中、在公安信息通信网内使用的公安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公安内部信息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生成的信息。公安外部信息是指从公安机关以外的部门和单位获取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信息共享,是指通过信息资源服务平台等综合性信息平台,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同时对公安信息实现不同层级、不同地区公安机关和公安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流和共用。公安机关应当以信息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应当遵循集中管理、保障安全、按需共享、授权使用的原则。 职责分工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工负责。 公安机关领导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科技信息化领导机构负责信息共享重大事项决策等工作。 公安机关科技信息化部门是信息共享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汇集公安内部、外部信息,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管理信息共享工作。公安机关其他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信息共享需求,开展共享应用。 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承担下列职责:制定信息共享制度和标准规范;编制、发布信息共享目录;建设信息资源服务平台,获取、汇集公安内部、外部信息,向本级及下级公安机关提供信息共享服务;建立共享信息的质量管理和纠错机制;指导协调和监督评估本级及下级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工作。 地级及以下公安机关负责采集信息,开展本辖区公安信息共享应用。 信息共享内容与范围 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制定信息共享目录,以确定信息共享的内容和范围。各级公安机关及其部门、警种依据信息共享目录开展共享应用。 已经列入公安部信息共享目录的,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列入本级信息共享目录。 具有普遍共享需求的信息均应当列入共享目录。对于无法提供共享的信息,信息占有方应当向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科技信息化领导机构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可以不列入共享目录。 信息共享目录应当包括共享信息的名称、数据标准、授权范围、使用方式、更新周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信息共享目录由公安机关科技信息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需求部门和提供部门编制,报科技信息化领导机构审定并由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信息共享目录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动态更新。 信息共享的范围根据信息敏感程度、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确定。人员、案事件、物品、地址、组织的名称、编码等具有标识性、基准性特征的基础信息,原则上在全警范围内共享使用。属于国家秘密、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以及在侦案件等信息除外。反映警务工作详细内容和具体工作动态的业务信息,应当依据制度规范或者共享协议,在相关地区、部门间共享使用。呈现人员活动变化和物品流动等相关痕迹信息、状态信息和研判结果信息,在相关人员中共享使用。条信息共享目录确定的共享范围和使用权限无法满足特定工作需要的,需求方与提供方可以协商确定授权期限、授权范围、使用方式、责任人等事项,由科技信息化部门通过开放临时授权实现信息共享。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下列办法审批后通过临时授权实现信息共享:属于本级公安机关跨部门信息共享的申请,由需求方提请本级公安机关科技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科技信息化领导机构审批。属于跨层级、跨地区信息共享的申请,需求方提交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科技信息化领导机构审批同意后,由本级公安机关科技信息化部门汇总上报至需求方和提供方的共同上级公安机关科技信息化部门。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科技信息化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协商后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机构或其授权的科技信息化领导机构审批。 信息共享实现 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依据信息共享目录汇集、整合公安内部、外部信息,建设信息资源服务平台,提供跨层级、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服务。 信息共享应用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实现:授权使用应用功能。以公安数字证书授权访问的方式,提供信息查询、比对、检索、浏览等信息服务。数据接口服务调用。以数据接口或者服务调用的方式,通过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提供信息查询比对、数据复用、统计分析等信息服务。批量数据共享交换。以批量数据交换的方式,提供上传、下载等信息传输服务。安全管理公安机关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和公安部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 通过信息资源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共享应用的,由科技信息化部门组织协商确定授权策略。通过其他信息平台开展信息共享应用的,由信息平台责任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和授权。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提供信息共享服务的信息平台应当具备公安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管理、应用日志安全审计等功能,能够对用户行为和数据接口服务进行安全监测和责任审计,对数据异常、违规操作、越权访问等进行追踪溯源。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数据灾备、病毒防范、入侵检测、边界接入、流量监控等安全措施,建立事故应急处置和安全演练等常态化工作机制,保障信息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的;违反规定使用共享信息的;采取不当信息共享方式,影响信息共享安全的;其他影响信息共享服务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提供虚假共享信息的;篡改、毁损共享信息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共享信息的;出售、非法提供共享信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为:1、政府责任原则;2、一般公开原则;3、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4、及时公开原则;5、保证公民能够便捷知道有关政府信息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政治要求。(二)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三)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转变执政方式,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四)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制度性要求。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的活动。 第三条 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2种观点: (一)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二)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三)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五)公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以及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六)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七)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九)公安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十一)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一、公安信息公开的方式都有哪些?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公安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市局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市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公安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第1种观点: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公安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市局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市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公安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一、公安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哪些?(一)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二)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三)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五)公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以及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六)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七)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九)公安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十一)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安部信息公开的原则:一、政府责任原则;二、一般公开原则;三、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四、及时公开原则。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使社会广为知晓执法公开的范围、期限和途径,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
第3种观点: (一)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二)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三)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五)公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以及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六)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七)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九)公安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十一)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一、公安信息公开的方式都有哪些?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公安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市局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市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公安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