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债务来自人的意思通常指的是对债务人负圆久课确有债务的当事人。如临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及从权利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即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来自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超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影。
代位权的行来自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来自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技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息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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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民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第三人。次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具备与否,不影响债权人代位向次债务人行使清偿债务的权利,只要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来自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干便维等乱整角慢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