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生进副高职称要什么级别的文章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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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6 15:54

没有硬性要求,且各地规定不一样,以青岛为例:

根据《关于开展2018年度青岛市卫生、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条件

(一)岗位职责、学历和任职年限

1、申报评审青岛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所需要具备的任职基本条件、岗位职责、学历和任职年限等要求,按照《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2、申报评审青岛市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所需要具备的任职基本条件、岗位职责、学历和任职年限等要求;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改革我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3、学历必须是国家承认的正规学历,所学专业必须与本人所申报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4、按照《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人社发〔2016〕22号)有关规定,在职称评审中,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和本科毕业生对待;普通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普通中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对待。

5、对于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年限要求。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根据《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号)文件要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我市组织的职称评审的必要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提交包括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等在内的*组织或社会认可的各类证书作为依据,供评审委员会综合参考。

(三)继续教育学分

根据《关于在青岛市卫生系统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中强化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青人社办字〔2013〕125号)文件规定,申报晋升卫生、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自2013年起,任现职期间每年必须取得继续教育学分25分。

(四)卫生、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实践能力考试

我市卫生、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参评人员均须参加青岛市卫生、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实践能力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卫生、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时的重要参考。

2016年及以前已经取得的青岛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实践能力考试合格证的效力仍按原规定执行,可用于申报青岛市卫生、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2017年取得的青岛市卫生、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实践能力考试合格证,仅限于申报考试合格证上载明的报考资格使用。

已经取得和尚未取得有效的青岛市卫生、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实践能力考试合格证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可以按规定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且已取得有效的青岛市卫生、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实践能力考试合格证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参加相应的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通过竞争推荐,但尚未取得有效的青岛市卫生、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实践能力考试合格证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2018年度青岛市卫生、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实践能力考试。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男57周岁以上,女57周岁以上;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男57周岁以上,女52周岁以上(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符合免于业务测试条件的援藏援疆援青援外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机对话考试免试。

由申报人填写《办理卫生、基层卫生人机对话考试免试审核表》(附件12),所在单位通过对其人事档案材料进行核实后填写意见,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审批。

(五)事业单位岗位要求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按照《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9号)规定执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和尚未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外,不再推荐评审。具体推荐人数由各区市、各部门(单位)按照单位岗位设置和人才队伍需求情况确定。

事业单位中具有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未被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按照《关于全市基层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7〕15号)要求完成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由各区(市)*门、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岗位数额设置情况审核推荐指数。

(六)破格资格审核

对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等文件规定,破格申报卫生、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荐申报。

(七)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受组织派遣参加援藏援疆援青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按照《*山东*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强援藏援疆援青干部和人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组发〔2012〕59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255号)规定执行。

经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遴选、列入卫生部援外医疗队派遣计划的援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按照《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援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人发〔2011〕3号)规定执行。

受组织派遣参加援川等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推荐。

(九)乡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0号)有关要求:县级及以上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交流聘用到乡镇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可不受任职年限、职务级别和岗位结构比例的*,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申报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0年以上申报正高级职称,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取得中级职称后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满10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并限定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聘用。

乡镇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全省统一的职称评审或基层职称评审。乡镇基层职称评审单独标准,单独评审,取得基层职称人员在乡镇事业单位聘用时,与取得全省统一职称人员同等对待。取得基层职称后,在乡镇专业技术岗位累计聘满5年且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换发相同级别全省统一的职称证书。

各区市*门、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审核乡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本条规定,根据本地区人才队伍需求情况,综合考虑岗位设置、聘任工作实际,确定申报卫生、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的具体推荐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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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申报范围

(一)青岛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凡在我市所属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医疗机构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护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青岛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青岛市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经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乡镇、社区及以下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具备基层医疗机构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护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青岛市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四)在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出站(基地)后在我市所属单位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组织参加职称评审。

(五)高层次人才直接参评高级职称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2018年度高层次人才直接参评高级职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8〕140号)文件执行,和本通知规定的年度正常申报工作同步进行。

(六)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参考资料来源:/hrss.qing.gov.cn/n28356070/n32563354/n32563401/n325294/180917161955801838.html"target="_blank"title="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专栏-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专栏-关于开展2018年度青岛市卫生、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6 15:55

没有硬性要求,且各地规定不一样,以青岛为例:

根据《关于开展2018年度青岛市卫生、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条件

(一)岗位职责、学历和任职年限

1、申报评审青岛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所需要具备的任职基本条件、岗位职责、学历和任职年限等要求,按照《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2、申报评审青岛市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所需要具备的任职基本条件、岗位职责、学历和任职年限等要求;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改革我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3、学历必须是国家承认的正规学历,所学专业必须与本人所申报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4、按照《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人社发〔2016〕22号)有关规定,在职称评审中,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和本科毕业生对待;普通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普通中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对待。

5、对于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年限要求。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根据《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号)文件要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我市组织的职称评审的必要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提交包括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等在内的*组织或社会认可的各类证书作为依据,供评审委员会综合参考。

(三)继续教育学分

根据《关于在青岛市卫生系统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中强化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青人社办字〔2013〕125号)文件规定,申报晋升卫生、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自2013年起,任现职期间每年必须取得继续教育学分25分。

(四)卫生、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实践能力考试

我市卫生、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参评人员均须参加青岛市卫生、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实践能力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卫生、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时的重要参考。

2016年及以前已经取得的青岛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实践能力考试合格证的效力仍按原规定执行,可用于申报青岛市卫生、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2017年取得的青岛市卫生、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实践能力考试合格证,仅限于申报考试合格证上载明的报考资格使用。

已经取得和尚未取得有效的青岛市卫生、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实践能力考试合格证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可以按规定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且已取得有效的青岛市卫生、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实践能力考试合格证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参加相应的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通过竞争推荐,但尚未取得有效的青岛市卫生、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实践能力考试合格证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2018年度青岛市卫生、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实践能力考试。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男57周岁以上,女57周岁以上;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男57周岁以上,女52周岁以上(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符合免于业务测试条件的援藏援疆援青援外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机对话考试免试。

由申报人填写《办理卫生、基层卫生人机对话考试免试审核表》(附件12),所在单位通过对其人事档案材料进行核实后填写意见,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审批。

(五)事业单位岗位要求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按照《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9号)规定执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和尚未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外,不再推荐评审。具体推荐人数由各区市、各部门(单位)按照单位岗位设置和人才队伍需求情况确定。

事业单位中具有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未被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按照《关于全市基层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7〕15号)要求完成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由各区(市)*门、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岗位数额设置情况审核推荐指数。

(六)破格资格审核

对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等文件规定,破格申报卫生、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荐申报。

(七)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受组织派遣参加援藏援疆援青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按照《*山东*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强援藏援疆援青干部和人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组发〔2012〕59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255号)规定执行。

经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遴选、列入卫生部援外医疗队派遣计划的援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按照《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援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人发〔2011〕3号)规定执行。

受组织派遣参加援川等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推荐。

(九)乡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0号)有关要求:县级及以上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交流聘用到乡镇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可不受任职年限、职务级别和岗位结构比例的*,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申报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0年以上申报正高级职称,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取得中级职称后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满10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并限定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聘用。

乡镇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全省统一的职称评审或基层职称评审。乡镇基层职称评审单独标准,单独评审,取得基层职称人员在乡镇事业单位聘用时,与取得全省统一职称人员同等对待。取得基层职称后,在乡镇专业技术岗位累计聘满5年且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换发相同级别全省统一的职称证书。

各区市*门、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审核乡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本条规定,根据本地区人才队伍需求情况,综合考虑岗位设置、聘任工作实际,确定申报卫生、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的具体推荐人数。

扩展资料

 申报范围

(一)青岛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凡在我市所属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医疗机构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护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青岛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青岛市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经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乡镇、社区及以下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具备基层医疗机构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护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青岛市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四)在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出站(基地)后在我市所属单位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组织参加职称评审。

(五)高层次人才直接参评高级职称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2018年度高层次人才直接参评高级职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8〕140号)文件执行,和本通知规定的年度正常申报工作同步进行。

(六)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参考资料来源: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专栏-关于开展2018年度青岛市卫生、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6 15:55

申报高级职称各省条件不一,江苏省是这样的: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已开展应用的理论和技术,能将最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和解决较重大技术问题,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培养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受警告处分或定性为四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定性为*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定性为二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3年以上。

(四)因索取病人及病人亲属财物行为受到查处或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4年以上。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延迟5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卫生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课时、学分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应专业、学科的理论和技术,了解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并对本专业领域内的疑难问题有研究能力。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规定的临床或业务工作量(参照各专业标准);

(二)有较丰富的本专业疾病诊治经验或较高的技术操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和对本专业业务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有指导和带教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对本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授课或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

(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下同)获奖项目的主要完*(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市级以上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主要完*(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获本专业新技术国家专利1项以上。

(五)主持完成过县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1项或单项研究课题2项以上,并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后,出版、发表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著作、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有正式期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二)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业绩突出,学术或技术研究应用上有较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二)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在具备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前提下,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二)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三)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的主要组织、完成者(前三名),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五)市(厅)级有资金匹配的本专业科研课题的组织、完成者(前三名),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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