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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加快积存拆除垃圾的清理和资源化处置,推进循环利用,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8〕65号),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函》(京管函〔2018〕366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分类消纳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8年12月31日北京市建筑垃圾分类消纳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拆除垃圾的清理和资源化处置,推进循环利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8〕65号),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函》(京管函〔2018〕366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京建法〔2018〕7号)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一、建筑垃圾强制分类处按照工程渣土、拆除垃圾、施工垃圾、装修垃圾对建筑垃圾实施大类分流,其中:(一)工程渣土。以工程回填、绿化回填、堆山造景、微地形或坑矿修复等综合利用处理方式为主,进入建筑垃圾简易填埋场处置为辅,禁止进入临时性或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二)拆除垃圾。以现场资源化处置为主、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工厂处置为辅,短期内无法处置完成的可暂时存放。除东城区、西城区外,其他区原则上不得跨区处置,确需跨区处置的,应取得处置地点区*同意。(三)施工垃圾。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大兴区、房山区内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弃物优先进入本区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工厂,暂时无法处置的,可进入本区临时性资源化处置设施。其他区施工垃圾按区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可选择进入临时性资源化处置设施。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15京津地区环保施工建筑废弃渣土装运项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加快积存拆除垃圾的清理和资源化处置,推进循环利用,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8〕65号),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函》(京管函〔2018〕366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分类消纳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8年12月31日北京市建筑垃圾分类消纳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拆除垃圾的清理和资源化处置,推进循环利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8〕65号),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函》(京管函〔2018〕366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京建法〔2018〕7号)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一、建筑垃圾强制分类处按照工程渣土、拆除垃圾、施工垃圾、装修垃圾对建筑垃圾实施大类分流,其中:(一)工程渣土。以工程回填、绿化回填、堆山造景、微地形或坑矿修复等综合利用处理方式为主,进入建筑垃圾简易填埋场处置为辅,禁止进入临时性或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二)拆除垃圾。以现场资源化处置为主、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工厂处置为辅,短期内无法处置完成的可暂时存放。除东城区、西城区外,其他区原则上不得跨区处置,确需跨区处置的,应取得处置地点区*同意。(三)施工垃圾。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大兴区、房山区内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弃物优先进入本区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工厂,暂时无法处置的,可进入本区临时性资源化处置设施。其他区施工垃圾按区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可选择进入临时性资源化处置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