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44条,第45条,第49条,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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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组*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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