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销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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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前,由于某种原因不需继续注册商标时,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具体申请要求如下:
  一、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办理途径   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中国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二、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中国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中国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中国机构都公布在“中国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查收准予撤回通知书   三、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件的准备
  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应提交如下书件:   1、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并由经办人签字;
  2、原受理通知书;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中国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在申请书上当面签字;委托商标中国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中国委托书。
  四、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的送达
  (一)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商标局收到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
  (二)委托商标中国机构办理的,商标局收到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后,经由审查通过认为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将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邮寄给该商标中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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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分立、合并时,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其商标财产权由该企业注销后存续的法人概括承受,存续的企业根据相应的证明至商标局办理相应的手续。在一定时限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该商标,该商标进入公有领域。
2.企业注销、解散时,应以清算组织的名义对企业的商标进行处理。虽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必须保持一致,在此情况下,清算组织在向商标局说明情况的前提下对企业的商标进行处置。在一定时限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该商标,该商标进入公有领域。
3.个体工商户的商标,在该个体工商户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自然继承该商标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相应的手续。在一定时限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该商标,该商标进入公有领域。
4.企业注销前,未对商标进行处置的,又无法定承继人的,视为放弃该商标,在企业注销后,该商标回复原状,进入公有领域。企业不能再将该商标进行转让,不具备主体资格的转让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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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注销手续。商标注销可以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或者由申请人自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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