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童瑶」的人肉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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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违法,绝对不可取!首先这种行为本身违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我相信每个人都有惩恶扬善的梦想,但是不能使用非法的手段去实现这个梦想,利用“人肉”你所认为的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来打击犯罪,往好了说是以暴制暴,但是开了这个先河之后呢“XXX的家里的地址和家庭成员我已经曝出来了,剩下的大家看着办吧”下一步是不是就能以正义之名代替执法者去惩罚你所认为是的犯罪嫌疑人了呢,灯塔国有个词叫“义务*”,看过《犯罪心理》的应该熟悉,这可不是个褒义词。就童谣这个事情,我花钱找个一百人的团队,甚至不需要这么人多就能做个和这一样的出来,但是我的目的并不是伸张正义我可能就是要搞臭他,甚至我又更不可告人的目的。人肉出事也不是一次两次了,盲目的相信片面之词,就贸然的去“人肉”别人,公开别人的隐私信息,看看都导致了什么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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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微软陈自瑶事件开启了“人肉搜索”的大幕,在接下来的十几年中,我们经历了著名的“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死亡博客事件”、“表叔杨达才事件”等。在2009年,中国的“人肉搜索”被《洛杉矶时报》称为扎根于中国的国际刑警组织。该报道称“‘人肉搜索’行为能够在短时间内召集不计其数的在线网民作为侦探家(看过爆料童瑶各种信息的帖子的人应该都深有体会),采用最先进和最古老的战术相结合的方式,免费对大家所关心的某事或某人进行无情地地毯式的搜索,以求找到事情*。”“人肉搜索”愈演愈烈,也引发了一些争议(这个题目中的多元化答案即是鲜明的例证)。有学者非常精准地做了如下总结:目前对于人肉搜索的法律争论都围绕着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的矛盾及其平衡的可能性而展开。反对派认为其非法披露了被搜索人的个人信息,极大地侵害了被搜索人的隐私权。并且网民在网络平台上的发言缺少有力的监督,在“人肉搜索”中容易缺少必要的理性,而其基于义愤的行为使得情绪难以控制,最终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支持派认为这是公民行使*规定的言论自由权,还有利于保障知情权和监督权。网民将涉嫌违法、违纪或道德败坏的人和事及其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进行评判,将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和社会正义的维护。用*进行监督,在客观上能对不道德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中国的“人肉搜索”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涉及搜索*以及公众人物,这一类型的案件以“表叔杨达才事件”为代表。第二类是关于社会道德问题,此类一般是网民对于侵犯其道德情感的人物及其行为进行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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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最初在网络上以受捐者身份出现,在这一情况下,受捐者应当有如实披露个人信息的义务。例如身份如何,遭遇何事,为何要请求慈善捐助。这一些事项,基本包括了其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学习单位、疾病或意外事故的基本情况、个人及家庭的经济状况等。在童某个人没有如实披露这些信息的情况下,网友自行搜集并披露在网上,应当属于协助童某履行陈述义务。童某不仅不应主张侵权,相反应该感谢这些热心人帮他补充信息。再者,网友们披露的信息,包括其姓名、支付宝、照片等,要么是在童某删帖前的截图,要么是从微博等公开网站上复制。这些信息都是童某自己公开的,也谈不上侵犯隐私。公布开房记录不妥,万一伤及无辜呢。我个人推测,这估计是内部人员利用权限看到的信息。如果这个案子真进入刑事程序,这些信息按规定都是侦查线索。现在就把这些信息放出来,算是违反保密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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