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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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05:24
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每年评一次。就是每年都可以提出申请。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管理办法》第八条,拟参加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的城市(以下简称拟创建城市)*于每年3月底前自愿提出创建申请;第九条规定,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严格把关,在接到申请后1个月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核通过的,推荐报*食品安全办备案。*食品安全办接到推荐意见后,于2个月内完成对备案资料的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现场复核。通过备案的,由*食品安全办印发名单。
创建城市*应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和《评价细则》和有关要求,提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创建工作。创建期满2年后应实施自查自评,依程序申请省级评价。创建超过4年仍未申请省级评价的,需重新提出创建申请。
通过省级评价的创建城市,由各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向*食品安全办报送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推荐名单,*食品安全办接到省级评价推荐提交的名单和材料后,按照程序,在6个月内完成评议建议工作。综合评议委员会根据公示(最后一道程序)结果提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议名单,报*食品安全办。*食品安全办将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议名单及综合评议、社会公示等情况提交*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报*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由*食品安全办命名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获得命名的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每个跟踪评价周期为3年。在跟踪评价周期内,该城市每年都要根据《评价细则》和相关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和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并向*食品安全办和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报送自查自评和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