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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标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35%确定。
要求: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
三、交通费、食宿费
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
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四、康复治疗费
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要求: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五、辅助器具费
标准:山东省工伤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要求: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配置确认。
备注: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根据协定的配置项目和标准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出该标准的,不予支付。
六、 停工留薪
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七、护理费
标准: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八、生活护理费
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要求: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