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不是比*低吗?那为什么还把营业税改*呢?如果避免重复征税,那是不是*缴纳一次就...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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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7:16

一、“营改增”出台的背景
(一)*立法是“营改增”的导火索
*作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2012年的税收额已经占到税收总额的29.1%,可谓是中国第一大税种。然而截至目前,全国*只就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制定了法律,而作为第一大税种的*则仅是*颁布的暂行条例。因此,随着税收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通过法定程序将*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进行*立法是势在必行的。

(二)“营改增”是税制发展完善的途径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中,*和营业税是两个最为重要的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税制日渐显现出内在的不合理和缺陷,已经不利于、不适应经济结构优化的需要。在推进*立法的同时,财税部门也同时探索扩大*的征税范围,从而出台一部完善的*法律。从2009年开始的“营改增”就是在这个大背景下开始的。

二、“营改增”的意义

(一)完善了中国流转税的税制
自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全部税种在*和地方之间进行了划分,本质上是根据**和地方*的事权确定相应的财力。分税制在接下来十几年的运行过程中,发挥了一系列积极的作用,但也逐渐积累和显露了一些问题。“营改增”作为财税*改革的“导火索”,在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同时,也完善了我国的流转税制度。

(二)有效解决了双重征税的问题
“营改增”不是简单的税制简并。营业税和*对于市场活动的影响不同,税负也不同。*对增值额征收,而营业税则是对营业额全额计征。这样,就出现了双重征税的问题。“营改增”的实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征税。

(三)破解了混合销售、兼营造成的征管困境

人们可以把所有的课税对象看做一个光谱,分为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纯货物,而另一个极端是纯劳务。在货物和劳务这两个极端之间,存在着很多种商品和劳务,它们相互包含,即劳务中包含着货物,货物中也包含着劳务。在中国目前的税制下,货物缴纳*,劳务缴纳营业税,但有的时候很难区分一个课税对象是货物还是劳务,这就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营改增”实施后对全部课税对象都征收*,从而解决了混合销售、兼营给税收征管带来的困扰,可见它对税收征管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营改增”带来的思考
(一)国地税局分设带来的改变
1994年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并建立国、地税,国税负责*税和共享税的征收,从而确保了*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但这在带来好处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问题,例如国地税分设给纳税人增加了一定的负担。当时总局谢旭人*就提出了“一窗式服务”,即在不合并国地税的前提下,让纳税人在一个地方解决所有的税款缴纳问题,减轻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二)征收成本的变化
国家审计署在2010年对全国240个基层税务机构进行过调查,得出的结论是: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例为8%。但在多数发达国家这个比例在1%之内,没有超过1.5%的。多数人认为,征税成本过高的原因之一在于国地税局分设。通过对国外税务机构的研究发现,大多数采用国地税分设制的都是联邦制国家,单一制国家和地区国地税分设的仅为日本、中国和中国*。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国地税合并面临的最大困难是人员和机构的问题。当然,国地税分设对保证*财政收入也是有积极作用的。所以,从中近期看,财税*改革可以不碰国地税分设的问题。

(三)“营改增”对地方税的影响
按照目前国家的计划,2015年以后全面实行“营改增”,也就是说到2016年营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届时地税局主体税种将消失。因此,有人提出将房产税作为地税主税种,效仿欧美房产税模式,*也提出了增加房产税试点。就目前来看,如果房价继续上涨,出台上海模式的房产税不是没有可能。那么上海是什么模式呢?简单的说就是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这实际上是一种行为税。上海规定:2011年1月28日以后购房者具备一定条件需缴纳房产税,但在此之前购买的房产,不管数量多少,都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可见,不触动既得利益是上海房产税模式的特点。但 行为税模式的房产税不可能成为地方主体税。如果开征欧美模式的财产税性质的房产税,就要触动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改革起来就比较难,不是三年五年就能成功的。所以,“营改增”在2015年后吞噬了营业税,国家必须为地方*以及地税部门找到一个房产税以外的替代税种,这个税种恐怕就是零售环节的销售税。 我曾经提出,一定要研究美国州*征收的销售税,这个税适合作为地方的税源。因为,它是在消费环节课征的,一个地区的销售税是多是少,跟它的人口和消费规模挂钩,而不是跟生产规模挂钩,这样就避免的各地通过税收返还拉企业在本地从而生产经营的问题。如果国家为地方*开征销售税,还可以为地税局找到一个主打税种。这样,国税征收*,地税征收销售税,仍可以像现在一样“相安无事”。现在有一些国家也开始实行这种“双层销售税”,例如加拿大。

(四)“营改增”对于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的出台影响了一些企业的税负。以建筑业为例,之所以没有实行“营改增”,是因为建筑行业一旦实行11%税率,很大一部分企业的流转税税负会增加。为了不使企业的税负增加,“营改增”又给*增加了两档税率,但税率多了又增加了税制的复杂性。例如,物流行业就遇到了一个问题,目前物流行业大体分为交通运输业务和物流辅助业务两类,这就造成了同样一笔劳务收入面临着交通运输和物流辅助两个税率的局面,交通运输的税率为11%,而物流辅助的税率则为6%,这样企业就可能人为定价,把物流辅助的收入做的较多,而把交通运输的收入弄的很少,从中避税。所以说,税率多了不一定是好事,但如果税率太少,一刀切,也会导致一些企业税负增加,这是“营改增”要研究的问题。

——摘自 中国税务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7:16

营业税的法定税率是比*的法定税率要低,但实际税负(税收负担)不一定就是营业税比*高。

即使部分行业虽然营业税的法定税率与*的征收率(3%)相同,如提供应税服务的运输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原来营业税的税率是3%,改为*后征收率也是3%,但实际税负并不一样。如某运输公司营业税改为*,原来10000的收入,按照3%的营业税税率需要交纳营业税300元(10000×3%),实际税负就是3%。改为*后,虽然征收率也是3%(连续12个月应税服务销售额为达到500万元),同样是10000元的收入,其交纳的*是:10000÷(1+3%)×3%=291.26元。

而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的设计原理是:有增值才交税,没有增值不需要交纳*,这就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比如,某一般纳税人从销售方购买价款10000的商品,同时支付1700的*税款,合计11700元,

假设第一种情况,某一般纳税人将从销售方购买价款10000的商品原价销售出去,其销项税额是:10000×17%=1700元,因为购进的时候支付了1700的税额,那么,某*一般纳税人,应该交纳的*是: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700-1700=0;

假设第二种情况,某一般纳税人将从销售方购买价款10000的商品按照15000元的价格销售出去,那么其销项税额是:15000×17%=2550元,那么,某一般纳税人应该交纳的*是: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550-1700=850元,而某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是:850÷15000=5.667%。

营业税也可能涉及到缴纳营业税同时还缴纳*,实际上是指纳税人兼营不同应税项目如何交税的问题,按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可分别交纳*或者营业税,不可能交纳了营业税后,同一项目再交纳*。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7:17

如果你的企业采购时取的*是*票的多,那么营改增对企业来讲是降低税负的。如果你的采购*不能取得*票那就会比营业税高。从长远来看,国家会完全推广*,发达国家都是这样。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7:17

营改增有个小微企业的免征点,对小微企业较好。*有抵扣项,而营业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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