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环保“三同时”申请书,这个怎么写啊,要两页纸大概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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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1 11:01

1、“三同时”审批项目,要坚持经济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方针,对审批权限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严格履行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和验收审批制度。 2、“三同时”项目的审批人员,接到申报当日现场勘测,符合要求的当即审批,不符合要求的,要认真协助申报单位论证可行性,明确提出污染治理措施或整改意见。 3、对投资规模大的建设项目或今后有可能涉及环境污染和扰民的项目经办人要汇同科长、主管*进行实地现场勘察,共同审批。 4、凡不符合“三同时”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办理审批手续,对未执行“三同时”规定强行投产的项目,要按照《环保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对有污染的单位责令停止生产,进行改造。 5、凡批准立项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经办人要跟踪服务检查,掌握进展情况。 重大项目竣工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综合科、监理站、监测站联合验收。  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程序 一、 登记立案 1、 当事人书面或口头申请; 2、 正式填写《环境污染纠纷处理申请书》; 3、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登记; 4、 调查准备。 二、 调查核实 1、 现场调查核实污染及污染损害事实,收集有关证据材料等具体事情; 2、 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环境监测、污染损害技术鉴定。 三、 调解处理 1、 召开当事人参见的协调会; 2、 制作会议纪要; 3、 制发《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协议书》; 4、 结案归档,按一案一卷归档。 返回 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及内容 (一) 排污申报登记 1、 排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每月(季或年)按环境监理部门下发的各类《排污申报登记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申报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其它有关污染源情况,环境监理部门予以核定、登记。 2、 污染物排放有较大变化或发生污染事故的,必须提前或及时申报,环境监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定、登记。 3、 经环境监理部门审核发现失实或漏报数据,应退返排污单位并责令重新申报。 4、 对谎报和拒报的排污单位,环境监理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 排污费的核定 1、 环境监理部门接到排污单位申报后,应根据所规定的项目逐一审核,对有异议,应提出监测计划,由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站进行监测,对排污单位申报的数据重新核定,经核定的监测数据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2、 对于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污染源,可根据均衡计算法进行物料衡算或经验公式计算方法核定排污量,经排污单位认可后作为征收排污费依据。 3、 污水排污费、超标噪声排污费、个体工商户超标排污费和废气排污费要按月核算,其它种类排污费可按月或季核算。 4、 根据征收排污费有关规定,除计算正常排污费外,还要计算加倍排污费,提高征收标准排污费和滞纳金及补偿性罚款。 (三)、排污费的征收 1、 排污费应按月或季征收,其结算方法可按银行有关规定办理,也可以采取其它有效的办法办理结算。 2、 要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征收排污费通知书及收据。征收排污费通知书及收据必须按照排污费核算的结果和各项具体要求逐项认真填写,经审核签发后及时送达排污单位或到银行办理结算。 3、 排污单位应在接到通知20日内缴纳,对未及时缴纳,环境监理部门要进行催缴。 4、 对逾期未缴纳,要根据有关规定,计算滞纳金并下达催缴排污费通知书,限期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 5、 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环境监理部门在规定权限内做出行政处罚;对超越权限的,可建议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强制执行。 6、 排污单位申请减、缓、免排污费,要认真填写审批表,经逐级审查后,由环境监理部门执行审批结论。 (四)、排污费的管理 1、 环境监理部门要建立征收排污费台帐,如实记录污染源变化情况,如: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加倍收费、提高征收、滞纳金和补偿性罚款;征收日期、到款日期及其它有关情况等。 2、 排污费到款后,要及时按1990年《环境保护排污费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进行财务分析、财务报表和入帐入档管理工作。 3、 排污费按照分管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各级财政金库 各监理部门要做好排污费应收、实收和欠缴的月份(季)或年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另根据不同需要做好其它方面的统计工作。返回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审批及实施程序 一、强环境执法力度,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确保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的原则,制定本程序。 二、市环境监理处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一)各职能科室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在接到举报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登记。 1、 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的 2、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3、 属于其管辖范围的 (二)查处案件必须组成两人或两人以上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一人负责。 (三)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详细询问当事人,主管人员和证人,制做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中说明。 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主管*同意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四)调查小组在对违法行为人的主要违法事实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坏程度和责任者的违法情节进行调查和核实,取得必要的证据后,写出调查报告,填写《行政处罚建议书》报主管*审批,由案件调查负责人签发送达《行政处罚通知书》。 在送达《行政处罚通知书》时告知当事人如对通知书中陈述的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有异议时,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市环境监理处法制科就有关事实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请求。 下列案件材料在二日内送交法制科审议 1、 立案登记表 2、 询问笔录及有关证据 3、 调查报告 4、 行政处罚建议书 5、 行政处罚通知书(副本) 6、 行政处罚通知书的送达回证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1 11:01

三同时,没听过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1 11:02

这个,这个,容我考虑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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