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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备案。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
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缺乏*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劝党员*,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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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
根据《中国*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八条规定: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扩展资料:
根据《中国*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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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第八条规定: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备案。
《中国*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第十条规定: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
党的路线、方针、*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中国*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第十一条规定: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扩展资料:
《中国*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第十三条规定: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中国*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第十四条规定: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的态度;*历史和在重大*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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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
根据《中国*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八条规定: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备案。
扩展资料
《中国*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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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 ab )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备案。
a、党员推荐
b、群团组织推优
c、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
d、个人申请入党和群团组织推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