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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县*原*。 *指控:赵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县*监视居住,赵某之妻通过他人先后两次找到时任县**的被告人王某,要求王予以帮助,王过问此案,恰好办案民警请示对赵某变更强制措施,王表示同意。后来,赵某被*取保候审。赵某为感谢王某及以后能得到王的关照,欲以“干股”分红形式送与王某钱财,于是给了王某外甥李某一份其公司的“干股”,并要求李某将其给予“干股”的事情告知王某夫妇。后李某和赵某分别将“干股”事情告诉王某,王未表示异议。同年5月至12月,李某以分红名义拿到人民币12万元,并将其中的5万元交给被告人王某的妻子。被告人王某得知后未表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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