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22:38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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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评价报告(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公司出具);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由县级或城区以上消防部门出具);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自备);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指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自备);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自备);
8、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仅办“甲种证”如加油站需要)。
二、申请单位到市行政审批*大厅(二楼)向市安监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县(城区)安监局出具的现场核实报告、现场照片及“申报材料”;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审核表(可到市*大厅、各县区安监局或柳州市职安劳保科学技术中心窗口领取,需盖公章,无公章的单位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每周星期二、三、五全天办理,自收到齐全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5:03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 ;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5:04
如何办理危险品经营许可证, 流程是什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小编下面就搜集资料带你了解清楚吧。网页链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网页链接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 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网页链接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门报告。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