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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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3:36
马克思主义法律和法治思想在中国发展的过程表明,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基本原则,并根据我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才能引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向前推进。党的十六大以来,以*同志为总*的党*,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认真总结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使马克思主义法律和法治思想更加全面、更加具体、更加深化,形成了人本法律观以及在其指导下的和谐法治观、依法执政观、法治理念观、民生法治观。
一、人本法律观
2003年10月14日,*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2007年10月,*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科学发展观体现在法律和法治思想上,就形成了新的以人为本法律观,它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中国的最新发展。
以人为本法律观有别于历史上的三类法律观:神学法律观;物本法律观或资本法律观;国本法律观(即以国家为本位的法律观)。
人本法律观的立论依据包括:人是法律之源;人是法律的主体;人是法律的目的;人是法律的关键;人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律的内容与发展;人的社会实践是检验法律的唯一标准。
二、和谐法治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树立和谐法治观。法治社会就是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首要要求、内容和标志。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很难想象,一个在*上不文明的国家,一个法治不健全的国家能够实现国内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和谐,而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
和谐社会理论对法治建设的指导,形成了一种和谐法治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和谐法治的首要表现,就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载体,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这三者和谐统一起来。
第二,和谐法治还表现为法治各环节的和谐。在立法环节,就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执法环节,就是严格、公正、文明;对司法环节的要求,就是公正、高效和权威;在守法环节,对公民来说要学法、用法。另外,对法律监督也提出了要求。这样,法治的各个环节相互统一,和谐有序,多位一体。
第三,和谐法治表现为*工作的法律效果、*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必须坚持执法的法律效果、*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第四,和谐法治还表现为至高无上的法律价值——公平正义与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和谐。
三、依法执政观
党在提出依法治国后适时提出了依法执政。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依法执政是中国*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从1982年我们党提出“党必须在*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再到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把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这既反映了我们党在领导与推进法治建设历程上的不断探索和深入思考,更反映了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方式的与时俱进和制度创新。
以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为标志,中国*党将领导中国人民从开元建国、致富强国步入制度治国、制度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文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代。
确立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它与依法治国这一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相呼应,是我党从领导人民通过*夺取政权的*党到领导人民执掌政权的执政党的历史性选择,是从在封闭条件下实行计划经济到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代性要求,是党对国家和社会实现法治化领导的*性呼唤。
要真正落实依法执政,党在执政方式上应当实现三大转变:第一,从主要依*执政向主要依法律执政转变;第二,从强调严格遵守法律执政向既严格遵守法律、又主动创制和运用法律执政转变;第三,从加强自身制度建设与领导国家法治建设分头实施向两者同步推进,统一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转变。
中国*党依法执政,既在中外*党执政史上第一次解决了*党执政的基本方式问题,也是中外法制史上一个没有先例的重*治创新,它突出体现了执政党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关键性。无论是依法治国还是依法行政,其前提、核心和关键都要求党必须依法执政。因此,党依法执政的提出,将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四、法治理念观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了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科学发展观落实到法治建设领域内的具体体现,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法治保障;同时,既反映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具备的重要内容,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观,是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以总结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为主、同时合理借鉴中外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做出的重大理论创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是两个内容互相衔接的科学命题。前者着重于强调法治的社会主义方向和基本原则,是体现着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后者则着重于强调法治的普世价值,当法律制度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需要以法治的普世价值为精神纽带,形成社会的凝聚力。法治的力量不仅表现在制度体系的建立上,更表现在社会成员对法律的普遍信任上,以及以这种信任为基础形成的法律文化共同体上。
因此,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既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方向,又要坚持法治的一般原则和观念,把作为普世价值的法治精神与当代中国实际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稳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五、民生法治观
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正在通过矛盾纠结、利益冲突的深水区,面临着诸多无法绕过的暗礁,各种经济、社会问题凸显。民生已然成为中国普通民众更迫切的需要。关注民生,是现代中国法治拥有坚实基石的必由之路;建设民生法治,是中国现代法治得以真正实现的希望所在。
民生问题的最终解决,需要法律功能的很好发挥,民生问题应该设定相应的法律机制来保证其适宜的解决与安置。我们注意到,最高人民*日前发出《关于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要求各级*把保障和改善民生贯彻到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每一个环节,要求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
当前,在继续完善民主立法、经济立法的同时,应当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的民生立法。中国现代法治应以民主为基础,以民生为根本。从民主到民生,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前进。法治关注民生,构建民生法治,成为解决民生问题与建设现代法治的绝佳交汇点。建设民生法治,是21世纪中国法治的必由之路。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3:37
关于你的问题通过杭州图书馆CNKI网络查询可以获得相关内容陈甦编《科学发展观与法制建设》社科文献出版社,2006年 该书有大量的论文详实的记述了两者之间的关系。
科学发展观与中国法制建设,李晓安
论科学发展观与现代*观的契合,杨成铭
论科学发展观与法制建设,邱 本
论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观,谢鹏程
从科学发展观看经济法理念与制度的重塑,徐孟洲 侯作前
试论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理念以现代性发展为脉络的展开,常 健
参考来源:
http://www.law-lib.com/shopping/shopview_p.asp?id=26075
希望有助于你的问题研究
杭州图书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3:37
可以说是没有意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3:38
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充分发挥民主法治的保障作用。 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保障 社会主义民主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动力。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 人民群众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主体和直接受益者,对推动科学发展始终最具决定性因素。 科学发展观明确要求把人民群众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价值主体,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宗旨和基本动力。 党的十七大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 社会主义法治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环境,主要包括良好的市场环境、行政环境、法治环境、宜居环境、治安环境、人文环境六个方面。 这六个方面的环境,体现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管理和文明建设的特征,同时也体现了一个国家或地区良好的法治环境的状态和水平。 这个故事的寓意,就是说环境对人的影响很大,良好的环境可以让人学好,不好的环境可以使人变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