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性证据是指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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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21:12

所谓“隐蔽性证据”,是指含有隐蔽性信息的证据。所谓“隐蔽性信息”,则是指不为外人所知而只有作案人才知晓的案件细节。
实践中的隐蔽性证据,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证据的来源具有隐蔽性。例如,甲故意杀人后,将凶刀埋藏在其屋后第二棵树下1米处,因藏匿地点隐蔽,外人难以发现,*机关反复勘查现场和搜查甲住处均未能查获,后根据甲的供述才起获该凶刀。该凶刀的藏匿地点隐蔽,除非作案人本人,否则不可能知晓,故该凶刀(物证)属于来源具有隐蔽性的证据;二是证据本身在内容上蕴含了隐蔽性信息。例如,乙因涉嫌受贿被立案侦查,后乙供述,受贿地点是在其私车上,时间为傍晚7点左右,行贿人当时是用两张报纸包裹着5万元现金,因受贿人当时开着车,所以接过赃款后随手丢在了车的后排座上,等等。乙的上述供述,即蕴含着隐蔽性信息,因为受贿的时间、地点以及具体过程,属于只有作案人(受贿人)才知晓的隐蔽性信息,证据(供述)蕴含上述隐蔽性信息,即构成隐蔽性证据。
由于隐蔽性证据本身蕴含着不为外人所知而只有作案人才知晓的隐蔽性信息,据此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与案件事实之间建立起直接联系,因此,司法实务中往往利用证据中的隐蔽性信息判断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或者印证其他证据的真实性。
我国司法实务中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的比例一直居高不下,在被告人“时供时翻”、“反复自白”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证供的真实性,一直是证据实务中的棘手难题,而隐蔽性证据因为在判断证据真实性方面的独特优势,成为处理翻供、翻证问题的“杀手锏”。对此,2010年6月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明确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互相印证,并排除串供、*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有罪。”这一规定明确建立了“隐蔽性证据”规则,赋予了隐蔽性证据较高的证明力,即只要隐蔽性证据的合法性得到保证且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即可据此直接认定被告人有罪。
但是,“隐蔽性证据”虽然证明力较高,但在司法实务中仍要注意规避错案风险:
一是防止“孤证定案”。正因为隐蔽性证据本身的证明力较高,司法实务中部分侦查人员往往将工作的重心放在对隐蔽性证据的收集上,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对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调查,结果导致隐蔽性证据因为缺乏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而成为“孤证”。以前述某乙受贿案为例,若该案仅有某乙的有罪供述,而缺乏行贿人的证词以及起获的赃款等其他证据相印证,则该案即使有隐蔽性证据,亦不得定罪,因为,该隐蔽性证据因为缺乏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已经构成“孤证”,而孤证不得定案。
二是防止“替身犯”。所谓“替身犯”,即冒名顶罪之人。如果案件存在“替身犯”,则过于强调隐蔽性证据的运用,反倒可能导致错案,因为,作案人与“替身犯”完全可以联手布局,以所谓“隐蔽性证据”诱使侦查机关“入彀”。识破迷局、防止“替身犯”,关键是加强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尤其是要注重从经验法则的角度对案件细节进行甄别。
三是防止“隐蔽性证据”因为隐蔽性信息的泄露而失效。何谓“隐蔽性证据”,本身也有一个如何认定的问题,认定不当同样可能导致错案。例如在一起投毒案中,被害人发现自家食用油中含有农药,因怀疑毒药系与自己有隙的邻居所投,随即在自家院坝中大声谴责邻居,并引来大量群众围观,案件信息(投毒时间、地点以及所投毒药)基本曝光。后*机关将邻居列为犯罪嫌疑人展开侦查,犯罪嫌疑人很快认罪,虽然并未进一步搜集到其他证据(如装农药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21:13

隐蔽性证据是实务界人士对一类特殊证据的称谓。从信息内容上来看,隐蔽性证据蕴含隐蔽性信息,即案件的隐蔽性细节;从表现形式上看,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之外,隐蔽性证据可以其他任何法定证据种类表现出来。隐蔽性证据的证明功能主要体现在口供验证和补强等方面,在“先供后证”和“先证后供”中均有特殊功能。隐蔽性证据还能有效应对翻供。办案人员运用隐蔽性证据要注意全面、规范地收集隐蔽性证据、充分获取口供中的隐蔽性细节、严格保守隐蔽性细节等案件秘密。还要注意的是,隐蔽性证据运用时其真实性必须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防止案件中可能出现“替身犯”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21:13

隐蔽性证据是法律实务界人士对一类特殊证据的称谓,即法律案例证据中所蕴含的隐蔽性信息,其包括物证、书证。其从信息内容上来看,隐蔽性,即案件的隐蔽性细节;从表现形式上看,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之外,隐蔽性证据可以其他任何法定证据种类表现出来。隐蔽性证据的证明功能主要体现在口供验证和补强等方面,在“先供后证”和“先证后供”中均有特殊功能。
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口供补强规则,即“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6条提出“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刑事诉讼法解释”并没有对隐蔽性证据作明确界定,只将隐蔽性证据限定为物证、书证。但根据实践,事实上证言人很多言词证据也可以纳入隐蔽性证据的范围,如偏僻屋舍里发生的抢劫杀人案,被告人供述,作案时听到屋外有人呼喊被害人的姓名;后被害人的朋友证实,该时间段其在屋外呼叫过被害人。此时,喊人情节是隐蔽性信息,朋友的证词即为补强口供的隐蔽性证据:再如任XX杀人案,合议庭认为,“任XX曾供称,用手卡住计某某的脖子,用刀在计某某的颈部连续捅了两下,该供述得到尸检报告的印证,但该作案方式比较常见,不具有特殊性”;再如依供述在偏僻废弃矿井中找到了被害人尸体,被告人若非作案人,很难解释其如何了解到抛尸地点。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21:14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6条基本沿袭上述规定,指出“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据此,隐蔽性证据规则被扩展适用于包括死刑案件在内的所有刑事案件。
隐蔽性证据规则有两个突出特点:其一,它是证明力规则。在过去,什么证据可作补强证据,其证明力如何,均由法官自由裁量。隐蔽性证据规则强调了隐蔽性证据的证明力,一旦有该类证据出现,法官一般可认定被告人有罪。其二,它具有明确的定罪导向。*特定证据证明力的现象在其他国家也存在,如*法系国家对口供证明力的*,英美法系国家曾*儿童证言的证明力。但基于无罪推定原则,从促进定罪的角度肯定证据证明力的现象极为罕见。而隐蔽性证据规则明确指出,当隐蔽性证据补强口供时,法官一般应认定犯罪成立,从而使其成为“带有‘定罪公式’色彩的证据规则”。隐蔽性证据规则符合人们的直观认识,但也应当看到,隐蔽性证据潜藏着虚假补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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