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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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3 14:39
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才生效
其中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解读为,在08年1月1日后签订劳动合同法的,除非是劳动者自己想要辞职不干了,用人单位才不给经济赔偿,否则需要赔偿
而你的情况
“但目前公司也没有明确说是否与我继续签定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在1月1日前几天告知我,不与我续签合同的话,我是否可以得到补偿.”
你的劳动合同明显不使用《劳动合同法》而应该是《劳动法》
《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而你的合同是到期而已,则没有赔偿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3 14:40
简单说,新的劳动合同法要到2008.1.1实施,对之前的合同没有溯及力。所以你的合同1.1到期的话,根据旧的劳动法是没有赔偿的。
而自2008年1.1之后,你再签的合同到期后,如果公司不续签,或不提供更好的条件的,合同到期终止后,你可要求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