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5:14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4 08:25
1、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即合同到期日,继续在原单位上班,则该到期日即为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之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因此,在到期日后一个月内应签订劳动合同。
3、2009年1月13日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因此,在符合第四十六条要求的情形下,应按工资标准补偿2个月工资。
5、同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年限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因此,应把所有的工作时间都加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4 08:26
你好,根据你说的情况,解答如下:
1、合同到期前,双方都可以提出要求续签劳动合同,但是相对来说用人单位,一般都会就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作主动反应。
2、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3、如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而劳务公司未通知续签劳动合同,仍在用工单位工作的话,那么视为与劳务派遣单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即外资企业无关。
4、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要辞退你的话,那么你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5、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4 08:26
一、劳务公司通知续签。
二、没有中断,继续接受派遣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只在在劳务公司要求你续签你,拒绝时关系终止。
三、和用工单位无关。
四、劳务公司辞退你,你可以得到补偿。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五、由劳务派遣公司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