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明确自媒体洗稿为侵犯版权,“洗稿”究竟算不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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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洗稿"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用近似或不同标题代替原标题,内容基本不变;另一类是用近似或不同标题代替原标题,但内容表达方式不同。在版权法第四十八条中,未经版权所有者的许可而复制其作品的行为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考虑到《著作权法》中的“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如果“洗稿”属于第一类,那么该行显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但因其掩盖了真实来源,也构成了对著作权人署名权的侵犯。如果“洗稿”属于第二类,则应当采用“接触+实质相似”的侵权认定方法,以判定“洗稿”作品是否构成“实质相似”。

至于“洗稿”是否等同于剽窃,首先应该说明的是,修改前的《著作权法》既有抄袭也有剽窃,但在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中,由于两个术语的含义相同,只保留了抄袭。第二,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解释,剽窃包括“全抄”和“抄精”,并且剽窃行为掩盖了真正的源头。所以,“洗稿”和抄袭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如果一定要说区别,只能说一个行业术语,一个法律术语。

从版权法的角度来看,“洗稿”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抄袭行为。由于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而“洗稿”行为只是对他人作品原表达方式的调整,并不改变其实质内容,如修改句式、修改用词等,但其表达内容、逻辑顺序和分析角度等基本相同,因此,上述修改明显不符合原创性要求。

"洗稿"是否构成抄袭或剽窃的标准,与任何抄袭或剽窃文字作品的判断标准并无区别,关键在于"洗稿"后的文章是否利用了原作的原意表达,如回答是,则为"抄袭"或剽窃。要判定“洗稿”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首先要依据著作权法的目的来确定某作品能够得到保护的程度。创意程度与保护强度成正比。对具有较高保护强度的作品复制的形式和类型更容易构成侵权。而“洗稿”作为一种书写也有其千姿百态的形式和类型,不可能以一个预先拟定的标准来评判。如《洗稿》文字对原作的改编力度特别大,达到了“转换使用”的高度,则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就很高。


这一原则一般是用来排除对抽象思想而非具体思想的保护,因为抽象思想很难构成作品的实质,而具体思想可以。文学作品中的“情节”就是实践的范例。按照“洗稿”的本质,即使完成洗稿的作品以“洗稿”人不同的语言风格来表达,只要满足了“接触+实质相似”的条件,“洗稿”仍然是一种“洗稿”而非创造。至于如何认定自己的作品被“洗稿”,其认定标准实际上与认定其他侵权行为构成实质性相似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实际上,从最近“琼瑶诉于正”案的认定方法来看,完全可以适用于对“洗稿”行为的认定,两者的本质是一致的。

热心网友

肯定算是侵权呀,因为洗稿就是在利用别人的原创作品来赚钱。

热心网友

我认为这样做当然算侵权,侵权这样的事情就应该严惩。

热心网友

当然算是侵权呀,因为这样的洗稿其实就是一种变相的抄袭行为吧。

热心网友

我觉得洗稿算侵权,毕竟洗稿是在人家的作品原来的基础上来修改,实际上骨架还是别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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