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缴存标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6:11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2 14:08

  下面的是2007年江苏省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收取办法部分,有不明白问我
  第七条 (商品住房首次缴存主体、标准)
  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直接缴存,也可以由建设单位代收代缴。
  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首次缴存标准:
  (一)非单一产权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单位自用房屋)、住宅小区内的非住房和与住房结构相连的非住房,由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一百元标准缴存;
  (二)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的式住房,由业主按照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八十元标准缴存;
  (三)与住房结构相连的汽车车库中,通过合法转让方式取得的属于业主专用的车位,由业主按照每车位三千元至五千元标准缴存;属于全体业主共用的车位,不单独计算缴存;
  (四)设电梯的房屋,另由建设单位按照业主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一百元标准,一次性缴存属业主所有的维修资金。
  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具体缴存标准,由房屋所在地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房屋层数、结构、电梯设备等情况确定。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缴存主体、标准)
  已购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缴存。
  已购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首次缴存标准:
  (一)业主按照房改成本价基价的百分之二计算缴存;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维修资金,不设电梯的多层住房按照售房款的百分之二十、设电梯的住房按照售房款的百分之三十一次性计提缴存。
  第九条 (首次缴存时限)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过户登记前,按照房产、房改部门出具的维修资金缴存通知中的数额,将资金缴存专户银行。专户银行应当向缴存人出具维修资金缴存凭证。
  第十条 (收益与残值纳入维修资金)
  经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约定,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利用住宅小区内业主共用设施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进行经营,业主取得的收益,以及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可以纳入全体业主的分户账,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统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第十一条 (资金续筹)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规定首次应缴存数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及时续筹。续筹后分户账面应当不少于规定的首次应缴存数额。维修资金具体续筹工作,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