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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到私募基金诈骗到哪里报案?
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实际财产取得地。报案人可到犯罪地的*经侦支队/经侦大队报案。
二、私募基金诈骗报案需要什么证据?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的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单位)使用的证明文件、高额回报的书面承诺资料、宣传资料、收款凭证、受骗者的名单、虚构项目和虚构用途的书面资料等原件或复印件。
4、受骗者已支取的资金及尚未取得资金的相关凭证。
5、资金流向。
三、私募基金诈骗的具体特征是什么?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
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四、如何防范私募基金形式的诈骗?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1、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
2、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
3、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4、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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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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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需要什么证据,我们建议投资者需要提前做好证据搜集工作,相关证据的搜集方式如下:
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基金对外投资的交易文件通常不向投资者完整披露,投资者掌握的交易文件还存在关键信息被遮挡的情况。此外,私募基金对外投资对应的托管账户支付明细等资料投资者也无从掌握。在基金管理人失联的情况下,投资者只能向基金托管人取证,或自行取证。
1.要求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证据
托管行因执行投资指令及履行投资监督义务所需掌握了私募基金对外投资的交易文件和基金托管账户的支付明细,但现实情况下托管行对于投资者要求其提供托管账户支付明细及相关交易文件的请求往往难以配合。面对这一困境,投资者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主张基金投资者的知情权。
2.投资者自行搜集证据
投资者搜集证据一般集中在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及其他相关交易主体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目标公司和目标项目是否真实、管理人是否进行了实际投资、交易价格是否虚高、相关主体是否已发生重大涉诉仲裁等不利情形等方面,并在综合上述证据的基础上推断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自融行为等违规操作或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以及是否可依据交易文件主张返还价款或提前还款等权利。
针对相关主体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问题,在基金管理人存在自融操作的背景下,基金管理人、交易对手乃至担保人之间往往存在关联关系。投资者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来检索交易对手的股东、高管及负责人的情况(包括历史沿革情况),以发现其相关主体间关联关系的线索。
此外,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等公开信息查阅相关主体是否已发生重大涉诉仲裁或被执行情况,以此了解投资项目的不利情形,从而判断是否可以依据交易文件主张返还价款或提前还款等权利。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信息并不能作为基金管理人存在自融行为等违规操作或涉嫌刑事犯罪的直接证据,但通过上述证据,投资者可尽量满足民事诉讼或刑事立案的基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