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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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3:04
财税[2012]4号文件明确:“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合并的免税*,只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企业”改为“公司”,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表述更准确,减少了争议。
财税[2012]4号文件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需要注意,公司合并必须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且对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才能享受免征契税。此外,企业合并契税免税*,只适用于新设企业与被合并企业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投资主体不同的合并行为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