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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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4 12:54
申请*强制执行后,如果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可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
逾期被申请执行人仍不履行*判决,*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也可以由*采取*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如果在*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则可由*裁定中止执行,等以后发现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扩展资料:
*强制执行的主要措施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裁判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可根据情况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执行案件立案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