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怎么提供证据?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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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20 14:28

实践中,申请人依据他人注册商标已连续三年不使用,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会给商标权人下发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商标权人需要在两个月内向国家商标局提供直接的商标使用证据。 根据代理商标案件的实践,就“商标撤三相关使用证据如何提供”总结出如下几个方面: (一)指定三年内的使用证据。《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中》明确“提交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商标权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应当在这三年期间内,并且要体现具体的时间信息。例如,提供使用证据的时间处于2013-2016,那么就需要提供这三年期间内的使用证据。通常情况下商标权人只会提供近来最新的使用证据,而忽略了这三年期间,造成提供的使用证据难以起到证明的作用。 (二)真实的商业使用证据。相关的使用证据需要客观真实,避免虚假的合同、*、广告宣传。针对非真实的象征性使用,司法实践中也认定使用证据无效。例如,一般的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商标的转让、许可不是商标的使用,它们在撤三案件不能作为主要证据使用,只能作为辅助证据使用。 (三)公开的使用证据。商标的使用并非内部使用,应当以相关公众为识别群体,商标需要在公开的商业领域进行使用,使得相关公众能够知晓商标的存在。例如,内部办公文具、标识、办公场所的标志等通常不能认为对外的公开使用,同样它们只能作为辅助证据使用。 (四)避免单方面提供的使用证据。所有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要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形成商标使用的完整证据链,销售合同、销售*,显示商标的产品要一一对应。例如,企业自行印制的发货单、收款收据等单据,仅供单位内部管理使用,本身无法辨别真伪,无法确认是否发生实际的商业交易,证明力非常有限。通常这样的使用证据在没有相关合同、订单、*、付款凭证等材料的相互佐证下,难以起到证明的作用。 (五)中国*范围内的使用证据。《商标法》中所指的商标使用应当是指在中国*范围内的使用行为。我国、、澳门地区实施的是与*地区不同的商标法律制度,与*地区属于不同的法域,在、、澳门地区产生的使用证据不能作为撤三案件的有效证据。同时笔者在代理实践中,针对外国品牌的撤三案件中,由于商标权人只提供了地区的商标使用证据,故商标局认定提供的证据无效。在后续的撤三复审中,商标权人及时提供了进入中国*的报关单,进而商评委认定该商标予以维持。 总的来说,在商标评审实践中,商标权人普遍只能提供部分销售合同、*、产品照片、产品包装等材料,不能提供形成证据链的证据材料,即便商标权人确实使用了商标,该商标还是有可能被撤销。因此,商标权人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收集保留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商标权人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日常经营的商业文书上能够显示出使用的商标标志、能够显示出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能够显示商标使用的时间; (2)对户外广告宣传推广要及时注意归档留存,通常把广告宣传的合同、*和广告载体进行整理装订,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商标使用公证; (3)有关的产品宣传册、宣传单张制作要及时更新,明确印刷日期,同时留存产品宣传册、宣传单张制作合同及*; (4)出具的*内容尽量要详细写明具体的商标,并需要与相关的合同内容相吻合; (5)企业务必完善商标品牌档案管理,留存上述交易文件的原件。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20 14:28

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 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对伪造证据零容忍: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伪造证据从严审查。《北京高院:当前知识产权审判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提供的部分使用证据系伪造,则应当对所有证据从严审查,相应提高证明标准,并应当对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处罚,以儆效尤。

综上所述,案件中的使用证据材料一定要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针对产品以及服务项目做说明以及针对性提供。才会被商标局所采纳。切记不要提供虚*据材料。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20 14:28

“商标撤三”是指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商标局递交撤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申请”的制定是为了节约商标资源,避免商标的闲置不使用,但是对于商标转让的受让方,一定要注意商标是否存在这种情况。如果商标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很有可能被竞争同行递交撤三申请而撤销该商标。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呢?
一、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三、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四、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性*;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收到商标撤三通知时,提供第一条,第二条的证据,商标便不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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