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自认规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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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6 04:29

当事人在法庭上对对方提出对己方不利事实或证据的认可,或自己对己方不利事实或证据的陈述都可以视为自认。

法庭上自认后不得推翻自认,除非对方当事人许可。当事人并对自认所带来的结果(败诉)负责。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6 04:29

当事人在法庭上对对方提出对己方不利事实或证据的认可,或自己对己方不利事实或证据的陈述都可以视为自认。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6 04:30

自己一旦在诉讼程序中自己主动承认一些事实,那么就形成法定的效力。不必再经过举证来证明。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6 04:31

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 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三项条件:
1.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2. 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 己的事实为真实;
3.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
4.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 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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