榴莲退货法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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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2:29

消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2000年7月22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修改决定,对1993年施行的《产品质量法》进行了修改。新增了25条,删除了2条,修改了20多条,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

此次修改的直接背景是,全国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究其原因:第一,在质量监督领域,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第二,产品质量监督处罚的力度不够,造假的势头无法遏制。第三,在少数领域,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相互交叉,严重影响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四,在环节上,产品质量法注重产品的生产与流通环节的质量问题,忽视了服务领域的产品质量问题。第五,对社会中介机构在产品质量问题中所扮演的不光彩角色缺乏应有的认识,没有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机构向社会推荐产品。这次法律的修改实际上是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的一次系统的修法活动。

《产品质量法》是一部比较系统和完整的法律,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方面,法律主要规定了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明确了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的热潮职能,系统地规定了生产者、经销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法律的另一方面是产品质量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限期改正、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民事责任(对产品实行“三包”、造*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要赔偿)、刑事责任(依据刑法和补充规定,对犯罪者处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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