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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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05:23

(1)进货专用*(一般贸易进口的是海关进口*缴款书)❶品名、单位:采购专用*的货物品名必须与报关单显示的一致;单位必须与报关单显示的两个单位之一一致,否则不予退税。*依据:国税公告2013 12号。例外: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注意采用该合并品名报关的,最好先经主管税局同意。❷规格型号:没有*要求进项*显示的规格型号必须与报关单一致,但强烈建议,如果进项*显示规格型号时,最好与报关单一致,或者直接不显示。❸进项*开具时间:没*要求何时开具,但最好能在出口日期前开具。国税公告2013 12号发布后,很多地区的税局把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显示的发货日期理解为进货*的开具日期,要求外贸企业必须在出口前开票否则不予退税。因此外贸企业需要关注当地税局对进货*开具时间的规定,如地区要求出口前开具,上海地区要求出口后30天内开具。❹数量:进货*最好能一票对应一票出口,或多票对应一票出口。对于一票*对应多票出口的,若未在一个申报批次申报退税,需要自行对*的数量金额、税额分开进行录入。(2)委托加工:对于外贸企业采购原材料委托工厂加工的业务,分为一般性委托和进料加工委托,在开具加工*是需注意;❶一般性委托,即含税原材料委托工厂加工模式。财税2012 39号对此模式取消了“两票”退税,改为成品*退税,即外贸企业在退税时必须提供出口货物的成品名称*。这就需要外贸企业把采购的材料转卖给工厂或委托工厂直接进行采购,工厂加工完成后,把材料金额加加工费一并开一张成品名称的*给外贸企业退税。❷进料加工委托,即外贸企业从国外采购材料并以进料加工手册保税通关进口,然后委托工厂加工。此类模式原来有两种操作方法:1:外贸企业委托工厂加工,工厂开加工费*给外贸企业退税;2:外贸企业把保税料件作价卖给工厂,工厂开成品全额*给外贸企业退税。财税2012 39号把作价加工模式取消了,要求外贸企业只能采用委托加工模式退税,即工厂给外贸企业开与报关单一致品名的成品*进行退税,开票金额为外贸企业支付的加工费金额。(3)无进货*征税:财税2012 39号规定,若外贸企业购入货物时未取得专票,但取得普通*、废旧物资收购*、农产品收购*、*非税收票据的,按免税*。但未规定未取得*时如何处理,实务中很多企业对此也按免税处理了,但根据国税公告2012 12号的规定:企业对于免税的应将以下凭证按顺序装订留存企业备查;“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专用*、*普通*及其他普通*、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非税收入票据”。因此外贸企业若未取得进货*的,不能享受免税,只能按视同内销征税处理。但实务中也发现有一些地区的税局要求企业对未取得*的也按免税处理,企业需要注意若发生该类业务的,可以先咨询税局看是否能免税处理。(4)报关单货源地:报关单显示的境内货源地,按报关规范应该申报出口货物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即该货物哪产的填哪。但从税总发2018 48号(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中关于单证备案的审核来看,要求报关单货源地要与购货合同供货者地址一致,因此货源地必须填进货*开票人的所在地,这个要注意的是如果同一票出口货物是从两个及以上不同地区采购的时候,外贸企业需要按哪个进货*退税最大来选择,把开具*退税最大的开票人所在地作为货源地,另几个货源地填在备注栏里。(注:自2018年8月1日起,出口货物报关时境内货源地不再只填报一个,而是根据货物的各自货源地填报,即可以填报多个货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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