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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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4:11
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法》规定必须转让至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正常履行合同义务。其余险种没有规定。参考《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非寿险业务,若保险公司依法申请破产,有无法清偿的部分,由保险保障基金支持,损失5万元以下的,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5万元以上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参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拓展资料:
《保险法》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