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款支付纠纷有哪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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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19 02:33

股权转让纠纷是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因股权转让交易发生的纠纷,比如股权交割、股权转让款支付等等,以股权转让合同为最为基本的法律文件。股权与腾讯众创空间,股权众筹与众创空间:线上线下的巧妙融合。下面是股权转让款支付纠纷:原告:李某被告:某公司2005年12月16日,某公司、张某与李某、刘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某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变更为李某,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不变,张某将其所持有的某公司72%的股份转让给李某、刘某,李某、刘某对某公司控股,并依法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股份变更后,某公司各方出资比例为:李某占公司股份比例的52%,刘某占公司股份比例的20%,张某、王某及其他股东占公司股份比例的49%。转让金的支付形式及期限为:股份转让金额为72万元,其中李某应支付52万元,刘某应支付20万元,公司盈利后,受让方从公司的股份分红中逐步偿还转让方应得到的转让金,李某、刘某将在公司净资产达到200万元前还清,转让金的分配由张立平负责。转让股份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李某、刘某负责公司的运营工作,并负责公司的融资活动以及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生产,由此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以及相关费用均由新股东组成的公司承担;原公司的债务经李某、刘某认可后,可转为新股东组成的公司的债务;经李某、刘某认可的原公司债务,可以作为新股东组成的公司优先偿还的债务。在该协议书尾部,张立平代表某公司签字,王某代表某公司专家组签字,李某、刘某代表乙方签字。上述协议签订时,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公司股东为张某、王某、赵某。庭审中,某公司承认张某与李某、刘某签订该《股份转让协议书》后,电话通知了全体股东,公司股东均表示无异议。 审判: *认为:李某与某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协议中约定,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张某变更为李某,张某将其所持有的某公司52%的股份转让给李某,股份转让金额为52万元,公司盈利后,李某从公司的股份分红中逐步偿还张某应得到的转让金,李某在公司净资产达到200万元前还清。在双方对股份的转让作出约定之后,某公司应当到工商机关对公司变更后的股权状况进行变更登记。某公司抗辩称,其之所以未对股权变更状况进行变更是因为协议签订后,某公司与李某失去了联系,李某并未履行其在《股份转让协议书》中的义务,并且李某成立了涉嫌侵占某公司权利的康福瑞兴公司。对此*认为,某公司抗辩理由中李某成立涉嫌侵占某公司权利的康福瑞兴公司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不影响对李某股东身份的判断,故对于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某公司辩称李某并未履行其在《股份转让协议书》中的义务,对此*认为,按照《股份转让协议书》的约定,李某的主要义务包括:第一,支付52万元股权转让款,方式是从公司的股份分红中逐步偿还;第二,李某、刘某负责公司的运营工作,并负责公司的融资活动以及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生产。但按照《股份转让协议书》的约定,某公司与李某履行各自的义务是有先后顺序的,即张某应当先把《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的其所持有的某公司52%的股份转让给李某,某公司对股权变更情况进行工商登记。在某公司并未完全履行自己义务的情况下,李某有权拒绝履行相关义务。此外,虽然在张某与李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之前,张某未征得全部股东的一致同意,但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目的在于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亦认可当时公司全部股东均对于张某将部分股份转让给李某和王建并无异议,则某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并未受损,股某公司应当按照《股份转让协议书》之约定,将李某记载为某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由于在庭审中,李某的诉讼请求为根据股权变动情况进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并未要求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系当事人对于自身权利的处分,*不予干涉。综上所述,*依照《公司法》第74条、《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原告李某登记为某公司股东,向李某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登记手续;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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