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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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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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补交职工医疗保险费问题的建议
市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0090065号
代表姓名
王忠本
标题
关于对补交职工医疗保险费问题的建议
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
2002年济南市*出台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医保的职工到退休时有最低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如不足此年限,则要将差额年限,按当年社会平均工资额由职工和企业按比例补交,由于“社会平均工资”每年都要递增一部分,给企业和职工造成越来越重的经济负担,我们认为让职工和企业补交医保费的*是不合理的,这与关注民生的各项惠民*相悖。
1、2002年医保才开始试点,2005年才全面辅开,新的医保*往前制定10-15年不合理,当时医保*出台让职工参加时,没有规定公示说明到退休时往前补交的规定,即使补交,也应从实施医保时的2005年底补交。
2.补交医保费用,应按当时(当年)社会平均工资作基数。
按照济南市*2002年出台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我市于2002年12月对部分企业实行了医疗保险试点,后又于2005年对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全面铺开,即济南实现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五险合一*,从此参加保险的职工可以享受医保待遇了。但是市*的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医保的职工到退休时有最低交费年限*,即男满30年,女满25年,如不足此年限,则要将差额年限,按当年社会平均工资额由职工和企业按比例补交。但是原乡镇企业的职工在参加养老保险时是按实际交费年限计算工龄,没有视同工龄,因此大都在按15年的最低交费年限补缴费,这样就需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补交的这部分费用,而且补交的这部分费用,按当年的社会平均工资,每年都要相应递增一部分,这就给企业和职工个人造成越来越重的经济负担。现在随着医保待遇的普及,我们认为让职工和企业补交医保费用的*是不合理的,是与日臻完善的关注民主的各项惠民*相悖的:试问,2002年医保才开始试点,2005年才全面铺开,那么为什么新医保*要往前制定10-15年呢?让企业和职工补交费用呢?而且医保*出台让职工参加时,也没有公示说明到退休时要往前补交相关费用的规定,即使补交也应从实行医保时即2005年底补交;二是医疗保险应与社会养老保险*配套同步,即养老保险交费15年,医保也应订为15年,可享受退休,那么享受医保满15年就不应再补交了,而且在交15年养老保险时,也没说明职工到退休时再补交这么多年的医疗保险费;三是医疗保险现在扩大至城镇居民,并且是当年交就可享受,也不需补交,而原本应享受养老保险的困难企业的职工却因补交不上规定的补交费用,而被拒之在医保待遇之外,原交纳15年养老保险,含从2005年交纳的医保等于白交了,这也是不合理的;四是随着职工收入的逐年提高,社会平均工资也相应提高,补交的医保费用,按当年社会平均工资作基数。这就造成补交费用的逐年提高,企业和职工负担逐年增加,而且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远远达不到现在规定的社会平均工资,也是不合理的。
这些问题我们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至今未得到解决。
鉴于以上情况,建议市*对现行医保*作相应调整,以更好地体现党的惠民*给企业职工带来的实惠,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促进社会大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答复
王忠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补交职工医疗保险费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8年我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就明确提出,权利义务对等、医疗保险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而且明确了乡镇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各统筹地区应另行制定办法。根据济南市*第201号令第二条规定,乡镇企业当时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2004年底,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意见》(济政办发[2004]号),第六条明确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前已经退休,且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由其所在企业以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本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数额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按照该意见,退休人员每人需一次性缴纳3万元医疗保险费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据调查,市统筹内的乡镇企业于2005年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未按乡镇企业纳入,而是按改制企业纳入的),按照市*第201号令规定,2002年12月1日前纳入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其医保年限视同为全部达到年限。2002年12月1日后纳入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凡未达到我市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应补齐医保年限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建议中提到居民医保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城镇职工医保与城镇居民医保是有严格*区分的,退休职工不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感谢您对医疗保险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欢迎继续关心支持劳动保障工作。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