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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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23 18:33
*抬头错误,建议与当时打印营业厅联系处理,如是电子*,请以10086实时咨询为准。
电子*抬头开错了,可以修改后重新开票,如果已经开具成功发现有错不能作废只能红冲。
在销货退回无法取回原*注明“作废”的,在取得对方的有效证明,开票方确已将货物验收入库,方可开具红字*。一笔买卖,全部退货,又能取回原*注明“作废”,可以重新按实际销售额重新开具*的,不可开具红字*。
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二)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专用*应同时符合上述情形的方可作废,公司取得*已经认证,不符合上述作废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