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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黑龙江省,森林保护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土地使用和森林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条例,国家建设需占用或征用林地时,必须首先获得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局以上的《改变林地用作许可证》,随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手续。
森林经营单位在林地内进行林业生产和服务设施的建设,以及多种经营使用林地,需依据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条例强调,禁止非法行为如毁林开垦和采石等活动,已擅自占用的林地需由森林经营单位回收。
保护森林资源不受破坏是核心,禁止盗伐和滥伐行为,以及毁林养蚕、剥树皮等行为。养木耳应采用新技术,利用采伐剩余物,不得砍伐成材的柞木。种植人参应遵循特定区域和方式,不得随意毁林种参。
木材经营和加工厂点的设立需经过严格审批,未经所在施业区林业单位同意和相关部门颁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不得擅自经营。国家对一级和二级保护树种有特别保护措施,采伐利用需获得相应级别的批准。
采集野生药材和经济植物时,必须注意保护植物资源。各级和林业机构应强化林政、、护林队伍的建设,执行森林防火、植物检疫、病虫害防治等相关森林管理规定,包括城市绿化管理等。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分八章共五十条内容(含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结合该省实际而制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在该省行政辖区内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管理以及改变森林资源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