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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绿化工程的质保期限并未明确规定,保修期限可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故可参照条例第四十条“(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参考资料:绿化养护期(质保期)
(1) 竣工验收合格后绿化养护期为两年,承包人需提交专项苗木养护方案和养护计划,苗木养护标准按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2) 在绿化养护期内,主要苗木发生死亡后,应在30日历天内进行补种,若未按时补种完成或经两次补种仍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将扣除相应工程款并处该苗木价格两倍的罚款,补种后养护期按补种时间延后两年重新计算。
(3)上述保修养护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