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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付合合同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社旗县人民*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
被告人袁付合(化名袁合,曾用名袁万顺),男,60岁。
社旗县人民*以社检刑诉(2011)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付合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指派检察员贺方、刘岩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付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11月被告人袁付合伙同张金成、王××(二人已判刑)、朱国良(另案处理)预谋骗钱,以社旗县科协科技服务中心的名义,利用欺骗手段,分别与赵××、王××和王××签订了虚假的果树苗订购合同,后以赵××、王××和王××要获得合同款项需给相关领导送礼为名,骗取赵××现金26500元,骗取王××和王××两人现金5700元,得款分赃,袁付合分得赃款4500元。
2008年8月25日,被告人袁付合伙同牛××(又名牛长有,化名牛书勋)、刘××、周××(三人已判刑),利用虚假的法人委托书和巩义市南官庄煤矿的公章,假借巩义市南官庄煤矿的名义,与吴××和汪××签订了承包巩义市南官庄煤矿矿井工程合同书,以收取“安全保证金”的名义,骗取吴××、汪××现金10万元,得款分赃,袁付合分得赃款2.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付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依据被告人袁付合的犯罪情节,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袁付合在有期徒刑三年左右予以量刑。
被告人袁付合辩称,起诉书指控不属实,巩义的事我没参与,是要帐去了。社旗的事我是介绍业务的,中间使他们有钱,我不知道他们是不是诈骗,我使了4500元钱,这个钱我不该使。
经审理查明:
1、2003年11月被告人袁付合伙同张金成、王××(二人已判刑)、朱国良(另案处理)预谋骗钱,以社旗县科协科技服务中心的名义,利用欺骗手段,分别与赵××、王××和王××签订了虚假的果树苗订购合同,后以赵××、王××和王××要获得合同款项需给相关领导送礼为名,骗取赵××现金26500元,骗取王××和王××两人现金5700元,得款分赃,袁付合分得赃款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袁付合的供述与辩解(2P9-28)。
我们诈骗的许昌人叫啥,我记不起来了。当时他是育树苗的。王××租一辆车,我和司机两人一起到许昌市鄢陵县附近一个村庄,见到这个人,当时我说社旗要的树苗量大,临走时,我们互留了电话,让他到社旗具体说,我记得我说的是准备要一二十万的树苗,具体多少,到社旗再说。订购树苗,当初说的是,具体由王××定,我、张金成、朱国良只负责把人约到社旗来就行。后来这个人来社旗,送来两万多元钱,当时给他说是给领导送礼,履行合同用的。我们没有给领导送,我们把钱分了。当初就以这个理由让他们送钱,我们私分。具体按啥分,我想不起来了,当时我们在一起也说过。我约到社旗一个人,就是这个人送来2万多元,……张金成和朱国良约来几个人,我就不知道,后来张金成、朱国良我仨分钱时,我分了4500元钱,朱国良4000元或4200元,张金成具体分多少我记不清了……我们几个人都没有资金履行合同,签订合同的目的是让许昌人信以为真,下步好让他再送来钱……我们收许昌这人钱时,没有打条,当时我和张金成和这个许昌人在场,数了钱后,就由张金成收起来了……当初我们商量的是我们仨是一起的,不管谁约来人骗到钱了,我们三人分一样多,我最终分的多,是因我垫的有去鄢陵的路费……我们方城的三人商定的是骗几个送礼钱就行,别的没考虑太多,王××他们咋说的,我们不管,合同履行不履行,我们不过问。
(2)被害人陈述
①被害人王××的陈述(2P79-83)。
证实:被告人袁付合伙同张金成、王××、朱国良等人以社旗县科协服务中心的名义,签订购买果树苗合同,以需要给领导送礼、请客等为由,骗走王××和王××现金5700元,后不知去向,王××听赵××说,他被骗走2万多元。
②被害人赵××的陈述(2P86-90)。
2003年11月下旬的一天,自称是袁合的人说社旗县要联系买树苗,还要了我的联系电话,然后他们就走了。那天下午,袁合就给我打电话,让我第二生到社旗签订合同,第二天,袁合接到我,把我领到社旗县委办公楼上的科技服务中心,有个人在屋里,袁合介绍说他叫张××,是科技服务中心主任,我们就又商量了树苗的价钱等,张××草拟了一份合同,袁合到外面去打印出来,我签名,社旗县科技服务中心盖章。后袁合提出来请科协*董××,他们就领着我到了金六福宾馆,合同让董××看了看,他说可以。吃饭前,袁合说得给董××送1000元钱。……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