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如何开具?如何缴纳?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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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07: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四、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二)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
(三)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
(四)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普通*,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专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普通*,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的凭证,留存备查。
......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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