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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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07:12
充值时取得普票,购物时取得购物小票入账。用于送礼,职工福利等直接入费用。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
2、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
3、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
4、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扩展资料:
近年来,预付卡市场发展迅猛,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成了缺乏监管的“灰色地带”,特别是非法集资、洗钱、行贿等违法犯罪分子盯上预付卡,让不少消费者为之苦恼。
预付卡的税收征管问题也十分突出,售卡方按购买方的需求,以差旅费、餐饮费和办公用品名义为其开具*,给企业“做假账”带来可能。
“《公告》明确了预付卡业务各环节*使用等操作问题。”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告》规定,售卡方销售预付卡时不缴纳*,不得向购卡人开具*专用*,可开具*普通*,并对开具项目进行详细规范。
这不仅有效解决了预付卡行业开具*不统一问题,消除了企业的涉税风险,而且也有利于加强预付卡“灰色地带”监管。
此外,《公告》还明确了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服务,按规定只要有一项*应税行为可以按季纳税的,其兼营的其他*应税行为、消费税应税行为,均可一并按季纳税,方便企业纳税
参考资料:中国经济网-销售预付卡不得开具*专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07:12
对于购买预付卡交易,53号公告规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
这是因为,售卡方虽然收款但实际未提供商品或服务,不符合*纳税义务发生条件。售卡方未实际纳税,所以购卡方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开具的*只是作为资金收付凭证使用,属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未发生销售行为不征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
售卡方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预收预付卡款项
购卡方的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对于消费者持卡向销售方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购卡方取得预付卡时已经获得*并可用于在所得税前扣除成本、费用,如果持卡消费又取得*则会造成同一项费用重复扣除。因此53号公告明确销售方发生*纳税义务,但不得开具**,此项收入应当以未开票收入申报。
销售方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预付卡
贷:主营业务收入——预付卡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此项规定也带来两个问题,一是持卡人与购卡人非同一人时,持卡人购买商品或服务如何入账;二是售卡方与销售方非同一人时,销售方销售商品或服务如何入账。这两个问题尚待总局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