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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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09:03
2013年11月28日,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审理了刘文秀故意伤害案。 2013年9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刘文秀在嫩江县嫩江镇铁西街一委平和胡同因琐事与被害人严永林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文秀用拳头数次击打被害人头面部,用脚踹被害人腹部,致被害人右侧上颌骨骨折。当晚被告人刘文秀到*机关投案,经嫩江县*法医鉴定,严永林之损伤构成轻伤。2013年11月22日,被告人刘文秀的母亲刘玉荣代替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严永林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营养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75,000.00元,现已给付完毕。被害人严永林对被告人刘文秀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文秀减轻处罚。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09:03
你是安师法学院的吧!好好写吧!别光想着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