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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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15:13
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现为货物运输业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