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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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6 20:09
1、普通的共同诉讼又称为一般的共同诉讼,是指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一种,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就是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当然,即使因合并审理而形成了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仍然是各自的,他们在诉讼中地使用自己的诉讼权利、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可以这么讲,普通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时,其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进行时是一样的。他们还可以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他们进行诉讼。他们在诉讼中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产生效力,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产生效力。共同原告之一撤诉或者放弃诉讼请求的,不影响其他共同原告继续诉讼。共同被告之一同意或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不代表其他共同被告不能反驳或否认与此相应,人民*应分别作出确认各自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判决。
2、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就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同时二人也必须共同起诉,因为如果一方起诉,*也会追加另一方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的。
那么,各个民事主体对诉讼标的是否是共同的,是根据什么来确定的呢?一般来说,主要是由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应当参加诉讼的情形也有具体规定。归纳起来,人民*应当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处理的情形主要有:
首先,财产共有权以及数人共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其次,遗产继承纠纷中的部分继承人起诉,其他继承人既未被诉,又未参加诉讼,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又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应列为共同原告。
再次,因代理行为产生纠纷提起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列为共同被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6 20:10
属于普通诉讼
就是多个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