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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
《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经过三年受到严格行为*的免责考察期,可免除其剩余债务。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为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法律、行*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而制定的法规。
2020年8月3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21年7月19,深圳市民梁文锦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了*的批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施行以来第一宗裁定批准个人重整计划的案件。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