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什么限定的最小范围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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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2 23:23

法律分析: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确定知悉范围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工作需要原则。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首先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应把知悉国家秘密视作一种*待遇,或者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将工作需要作为知悉国家秘密的前提条件,也是国际通行做法。二是最小化原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把知悉范围尽量限定到最小。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重新确定保密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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