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青岛公积金异地贷款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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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日起,青岛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新业务,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方可申请。

公积金异地贷款条件:

1、首先需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山东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购买青岛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2、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须符合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条件和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标准,且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地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此外申请人及其配偶只允许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3、申请人或其配偶在青岛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青岛贷款次数认定标准执行。

4、最后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认定标准、贷款额度计算及贷款期限执行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6-27,当前相关购房*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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